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

海府〔2017〕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已经2017年8月9日十六届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财政预算内各类建设资金(含基本建设资金和其他专项资金)、政府性基金、政府性融资资金、政府性债务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贷款资金、转让和拍卖国有资产及其经营权所得的国有资产权益收入以及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资金进行投资的建设项目。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业务技术用房等涉及楼堂馆所项目,应按照国家及省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条 政府投资主要投向以下领域及项目:

(一)市政基础设施、农、林、牧、渔、水务、交通、能源、气象、海洋等城乡基础设施项目;

(二)教育、卫生、科技、文化、体育、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资源节约、公共服务及社会管理等公益性建设项目;

(三)产业发展基础设施、科技进步、高新技术、旅游业、现代物流业等我市重点扶持的重大产业结构调整优化项目。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方式包括直接投资、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

(一)对于市本级人民政府事权范围内的政权建设、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等非经营性项目,可以采用直接投资的方式。

(二)对于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的经营性公用事业、基础设施等项目,可以采用资本金注入方式进行投资。

(三)对于其他需要市本级财政资金扶持的项目,可以采用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给予一定限额或比例的资金支持。政府投资形成的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实施管理,其中形成的国有股权,由市政府有关部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市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依法行使出资人权利。

对有合理回报和一定投资回收能力的政府投资(含政府经营性)项目,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利用多种方式鼓励社会资本参与。

第五条 政府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投资规模应当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重点投向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二)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三)严格执行估算控制概算、概算控制决算的原则;

(四)建立健全投资、进度、质量、安全四大控制体系;

(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资本金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管理制;

(六)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投资计划进行投资建设。

第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以代建制为主的多种建设管理模式,其中,代建制主要分为以下几种方式:前期代理、施工代建及全过程代建管理等。

对实行代建制的项目,项目业主、代(理)建单位应与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签订代(理)建合同,并按合同约定承担项目建设实施的相关权利义务,严格管理和控制项目的建设内容、投资、工程质量和建设工期等,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将项目交付项目业主单位。

第七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是市本级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信息化类项目除外),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概算调整、实施方案及预算的审批,招标事项核准、项目专项资金申请,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编制,项目建设管理模式审批、代(理)建合同管理以及开展项目后评价等综合管理工作。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中心负责政府投资项目综合管理,受市政府及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的委托与代(理)建单位签订代(理)建合同,负责组织项目前期研究、项目库管理、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核、代建管理评估等项目管理相关工作。

市财政部门负责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的统筹与拨付、工程竣工决算评审、项目财务活动监督管理、对财政性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核查及追踪问效,以及对我市资本金注入项目进行统筹管理、物有所值评价、财政承受能力论证及社会资本库的建立与管理。

市规划部门负责提供项目规划设计条件、办理用地规划选址和用地规划许可、建设项目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市国土部门负责项目用地预审、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以及办理土地转用征收及供地手续。

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项目节能(含绿色建筑节能)审查、初步设计(含调整)审查、工程变更技术审查、招标投标监督、施工许可、工程质量监督及组织项目总验收。

市科工信部门负责市本级行政区域内信息化类项目建设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监督管理,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项目验收及后评价。

市审计部门负责项目的审计监督,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审计,必要时对项目工程进行跟踪审计。

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房屋征收方案及概算审批、工程拆迁指导协调工作及拨付房屋征收款项;工程所在区政府负责组织房屋征收和工程的具体拆迁实施工作。

市监察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项目涉及的相关职能部门的行政职责履行情况进行监察,对影响项目推进的各种行政审批不作为行为,予以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并依法查处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违纪行为。

环保、水务、交通、园林、市政、林业、海洋、消防、民防、气象、国安、交警、安监、国资等部门按各自职责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监督和检查,并做好衔接和协调服务。

第八条 项目业主负责项目的产权、账务等接收及管养工作,参与或组织项目建设过程中可研评估、设计评审、监督管理、竣工验收等工作,并协助代(理)建单位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本规定所称项目业主是指项目主体工程的产权、使用单位或管养单位的行业主管部门或企事业单位;没有明晰产权、使用或管养单位的政府投资项目,由市政府指定项目业主,在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时予以明确。


第二章 项目储备与计划管理

第九条 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发展规划、财政中长期支出规划及市本级财政预算是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的主要依据。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依托国家统一建设的重大建设项目库系统(简称“项目库”)规范填报,采用“先填报、后储备、再计划”的管理方式,不再进行线下申报。

未进入项目库的项目,原则上不得列入三年滚动投资计划和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

第十一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根据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编制情况及市财政部门确定的下一年政府投资项目预算规模,于每年8月份启动编制下一年度的投资项目计划,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印发各区政府、市政府相关部门、项目业主及代(理)建单位。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一经批准下达,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擅自变更,确需变更及增加计划外项目的应按程序报市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 未列入年度投资项目计划和三年滚动投资计划的项目,原则上不安排拨付资金。

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新增项目,市财政部门统筹安排拨付资金。

第十三条 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下达后,各区政府和市国土部门应及时启动新建项目的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代建单位配合项目征地和房屋征收工作,及时将规划控制红线或征地红线等前期工作成果提交市国土部门、房屋征收部门及项目所在辖区政府,并负责组织实施征地拆迁工作中涉及的绿化和管线迁移等。


第三章 项目审批管理

第十四条 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审批,严禁审批程序倒置、缺失。

申请市级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的,只审批资金申请报告。资金申请报告应当包括项目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建设项目的基本情况、申请资金的主要原因及依据、有关建设资金的落实情况,以及审批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十五条 前期代理单位可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项目建议书的批复。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议书批复后,前期代理单位按要求向市发展改革部门申报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由前期代理单位自行编制或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并附规划选址、用地预审等批复文件(中央、省、市确定的重特大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手续),对于涉及到可能产生维稳风险的项目应出具风险评估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的可行性、经济合理性以及社会效益、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生态环境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等进行全面分析论证,包括项目建设资金来源等各项建设和运行保障条件,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的相关许可、审查意见。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格式、内容和深度应当达到国家规定要求。

对拟建项目场地工程地质条件复杂,已有资料不能满足项目技术经济论证和方案比较时,前期代理单位可在取得建议书批复后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先行申请地质勘察招标核准,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十七条 前期代理单位应对其编制或委托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深度、质量负责,并对其委托的单位承担监督管理责任。除不可抗力、政策调整、政府决策、地质条件变化等原因外,

因报告深度不够引起的缺漏项、投资虚高、编制单位过失或前期代理单位管理不当等原因,造成项目投资严重失实或可行性研究报告重新调整批复的,前期代理单位应按前期代理合同约定的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扣减其相应的前期代理单位管理费并承担因变更而增加的前期费用。

第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实行项目评估论证或专家评议制度,评估机构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组织项目评估,并对其出具的评估报告结论负责,未经评估的项目,不予批准。

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是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其批复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投资估算是作为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资金安排的主要凭据。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遵循流程优化,审批从简的原则:

(一)总投资在500万元(含)以下的项目,直接由市财政部门评审项目实施方案及预算,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核准招标事项,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实施方案应达到施工图深度并编制相应的预算。

(二)单纯购置类项目或设备购置占主要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且总投资额在1500万以内的项目,可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设备购置,无需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非设备购置部分投资按第(一)款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代建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文件,按照规定向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用地许可等手续,并自行或委托有关机构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及概算。初步设计及概算应达到国家规定的深度。其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建设规模及技术方案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

初步设计由项目代建单位报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或实施方案及预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工程费用控制的依据。

概算总投资和建安工程费原则上均不得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总投资和建安工程费,其中有一项费用指标超过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投资估算(含10%及以上)的,或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建设标准及技术方案等发生重大变更的,项目代建单位应进行情况说明并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批准后,重新组织编制和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二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不得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或改变设计方案。确因以下原因导致原批复概算不能满足工程实际需要,且增加的投资无法在概算中调剂解决的,可以按程序申请调整概算。

(一)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项目建设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因地质条件变化、地下资源和考古发现等情况,造成投资大幅增加的;

(三)因重大政策变化、调整或者原材料价格上涨的;

(四)原设计方案经批准变更的。

调整概算应当由项目代建单位(商项目业主同意后)在项目工程量完成70%以上(含)和主要设备业已订货后进行,原则上在项目建设期内只予调整1次。

第二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申请概算调整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在10%以内的,经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审批;申请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及以上的,经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设计方案技术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商市审计部门审核,由项目代建单位报请市政府常务会议批准后再进行调整。

对由于价格上涨、政策调整等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增加投资,不作为计取其他费用的基数;对因勘察、设计、评审、代建、施工、设备采购供应、监理等单位过失造成概算增加的,应根据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追究其责任并扣减相应的费用,增加的投资不作为其相关费用计取的基数。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的审批文件有效期2年,建设周期长的保障房、土地储备项目除外。

有效期内完成下一阶段审批工作的审批文件持续有效。有效期届满前未能取得下一阶段批复文件的,应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延期。未办理延期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第四章 项目建设管理

第二十五条 项目代建单位应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进行施工图设计,施工图设计确定的建设内容、标准和规模不得超过初步设计的批复。工程量清单总价不得超过概算批准的工程费。

第二十六条 施工图审查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对施工图设计进行技术审查。

项目代建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委托有资质的机构编制工程量清单,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

第二十七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设备及材料采购等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招标或集中采购。

第二十八条 政府投资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进行施工,原则上实行无现场签证制度。确需进行设计变更或现场签证的,由代建单位向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技术审查确认,分以下情况按程序办理,并将最终批准的调整方案及变更说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一)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未增加投资或减少投资且不改变项目建设内容、规模、标准及质量的,由代建单位组织编制工程变更说明及调整方案自行审查后报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备案。

(二)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涉及增加项目概算的(含增加投资可在批复概算以内调剂的),报市住建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进行技术审查。如累计增加投资部分无法在批复概算内调剂的,由项目代建单位按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程序办理。

未按程序进行审查和备案的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不得计入工程总投资,不得纳入工程竣工决算。

第二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实行验收制度。工程完工具备验收条件的,由项目代建单位完成各专项验收和工程质量验收后,依法报市住建部门(或其他行业主管部门)组织总验收。

第三十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除非代建合同另有约定或项目业主书面同意,代建单位应当在1个月内与项目业主或使用、管养单位完成项目接管移交手续,工程质量保修权利和责任一并移交接管单位,项目业主不得以接管条件不具备等非质量问题的理由拒绝接管。

项目移交后,代建单位应在完成工程竣工决算1个月内,与项目业主、市财政部门及产权管理部门办理项目产权登记、资产及财务移交手续。

第三十一条 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工程竣工决算。工程竣工决算指从筹建到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全过程发生的实际造价,主要内容为工程费、管线迁移费和房屋征收补偿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及建设期利息等;竣工决算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和拨付工程尾款的依据。

(一)工程竣工决算审核由市财政部门负责,项目代建单位应在项目竣工验收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决算的编制工作,报市财政部门审核批复。未按规定程序办理的概算调整和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工程签证)不得列入工程决算,财政部门在办理工程决算时一概不予认定,市发展和改革部门不予追加投资,因此而增加的投资由代建单位或施工方自行承担。项目涉及房屋征收的,待房屋征收工作完成后,可申请提前办理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结算审核。

(二)对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市审计部门已进行审计的,可以以审计结论作为工程竣工决算的依据。

(三)对于总投资在50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或通过政府采购中标的单纯设备购置、服务类(信息系统等)占主要投资(占总投资70%以上)的项目,市财政部门不再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由项目代建单位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市财政局通过公开招标中标的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办理,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对于总投资在50万元及以下的项目,以批准实施方案的投资进行建设,不需再办理工程竣工决算,以批准实施方案的投资作为项目资产登记及移交的依据,项目代建单位对工程质量和资金使用情况负责。

第三十二条 政府投资项目推行后评价制度。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筛选部分建成营运项目,组织市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前期工作、建设实施情况、工程质量、投资效益、环境影响等进行项目后评价,总结经验供以后项目决策借鉴。

第五章 资金安排与管理

第三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市财力建设资金原则上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

第三十四条 项目业主或代(理)建单位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直接向市财政部门申请拨付前期费用和工程进度款。中央资金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转下达资金计划,再由市财政部门直接拨付至项目业主或代(理)建单位。

(一)前期费用:在年度政府投资计划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项目前期费用按前期工作开展进度和合同要求予以申拨,前期费用总额原则上按批复的项目概算控制。

(二)工程进度款:第一次预拨项目总投资(不含预备费、房屋征收补偿费)的30%,其余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实行计划与进度相结合,并根据工期计划和资金需求计划,以工程进度和财务支出作为资金拨付申请的依据,工程进度款可拨付至项目总投资(不含预备费、房屋征收补偿费)的85%;应急抢险项目可根据实际情况一次性拨付至项目总投资(不含预备费、房屋征收补偿费)的85%;设备采购占主要投资(占总投资70%及以上)的项目在设备到位且经安装验收合格后可拨付至中标价的95%;上述项目工程余款在工程竣工决算批复后拨付至95%,其中:工程结算价款总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后支付,代建管理费总额的5%待完成项目资产移交后再予以支付。

(三)房屋征收补偿费用(主要包括房屋征收补偿资金、工作经费、劳务费、临时过渡安置费、评估费、评审费、拆除清运费等):支付金额以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批复金额为准,由市房屋征收部门负责审核进度后直接拨付。

第六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部门、市财政部门、市审计部门、市住建部门、市规划部门、市国土部门、市环保部门、市监察部门等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共同参与研究政府投资项目计划,协调推进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执行情况,并按照各自职责在项目建设的各个环节履行服务、监督检查职责。

第三十六条 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由市监察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规批准或出具项目建议书、规划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用地(工程)规划许可、初步设计及概算、施工许可等文件的;

(二)未按规定或无正当理由延迟拨付建设资金的;

(三)违反基本建设审批程序拨付建设资金的;

(四)利用职权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

(五)强令或者授意项目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重大质量事故或重大损失的;

(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 项目业主、代(理)建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咨询评估单位等参建单位在其参与的项目建设环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包括但不限于),情节轻微的,由相关主管部门进行约谈、责令限期整改、给予警告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违法失信的不良信用记录,作为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将终止其政府投资项目委托资格,并作为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重要参考,同时追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情节特别严重且已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情况骗取项目建设资金的;

(二)已经批准的项目,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实施或者完工的;

(三)未按规定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擅自开工建设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提高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和规模的;

(五)因设计单位未按照经批复核定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设计质量低劣存在错误、失误、漏项等造成超概算的;

(六)未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投标的;

(七)对审批概算以内调剂使用的费用,代建单位应本着实事求是、节约成本、优化设计的原则严格控制项目投资,如有串通造假、故意虚报、管理缺位等行为造成投资增加的;

(八)在编制、评估(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时弄虚作假、重大疏漏或结论严重失实的;

(九)违反勘察、设计、监理、咨询、质监、安监、施工、代(理)建合同的;

(十)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

(十一)未按规定时限办理工程竣工决算的;

(十二)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十三)其他严重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上述行为造成投资损失的,相关责任单位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使用国家、省级资金的项目或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由行业主管部门审批的项目从其规定;资本金注入项目的前期审批和建设管理应参照本规定执行;应急抢险、救灾及灾后恢复、重建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管理程序按照市政府批准的文件要求实施建设;市有关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及职能分工制定本部门的具体管理办法;各区(含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代建单位管理费、利润或奖励资金按财政部《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照本规定的内容执行。


附件: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