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海府〔201282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有关单位:

经十五届市政府第 7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口市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组织实施。

海口市人民政府

2012 年 8 月 12 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规定

为进一步落实国家有关政策,促进社会资本投资,加快民营经济发展,壮大实体经济,进一步增强经济社会发展活力,现提出以下规定。

一、扩大民营资本投资领域

(一)凡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投资领域,一律对民营资本开放,任何单位不得设置歧视性的附加条件。

(二)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基础设施领域。支持民营企业通过依法竞投标,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农村“三旧”改造和农村土地整治和水利设施建设;以BT等方式投资道路、桥梁、轨道交通、保障性住房建设。

(三)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社会事业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参与提供公共卫生服务、基本医疗服务和医疗保险定点服务。支持民营企业兴办高等教育、职业技术教育、基础教育、学前教育,并参与提供社会公共文化服务。

(四)鼓励民营资本进入市政服务领域。支持民营企业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参与城市供水、供气、污水和垃圾处理、园林绿化养护等公共服务。

(五)鼓励民营资本进入旅游产业开发领域。支持民营企业投资开发景区、景点、历史文化等旅游资源。

(六)鼓励民营资本进入符合海口产业发展方向的新兴产业。支持民营企业投资新能源、新材料、新医药、电子信息、文化创意、体育休闲、商务会展、休闲农业、现代高效农业等产业。

(七)鼓励民营资本参与海口航运业发展。支持民营资本参与港口建设与运营,投资兴办水运企业;建设游艇码头,发展游艇产业。

(八)鼓励民营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支持民营企业参与投资村镇银行,设立小额担保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等。

二、改善民营企业经营环境

(九)民营经济符合国家、省有关产业政策,特别是海口市出台的关于鼓励工业、航运、旅游、文化、会展等产业发展的政策中关于税收优惠、资金扶持等条件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公平公正地对民营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查办理,不得设置限制性的附加条件。

(十)设立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下的民营企业存在出资困难的,允许“零首付”注册登记,但企业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应注入不低于10%的注册资本金,最后一期出资应当在登记后3年内注入。

(十一)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等可作价出资入股,比例最高可占总注册资本的70%。

(十二)投资主体可自行选择规范的企业名称、字号。允许个体工商户保留原有字号、沿用原前置许可转为企业,但应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十三)建设高新区创业孵化中心。在创业孵化中心设立“一站式”服务站,为企业提供业务咨询,办理行政服务事项,并为符合创业孵化中心鼓励类科技型企业提供不高于签约时市场房租均价50%价格的办公用房,鼓励科技人员、大学毕业生、归国留学人员等在创业孵化中心创立科技型企业。

(十四)市政府每年底召开专题会议,对下一年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研究,将部分民营企业投资项目纳入全市重点项目建设计划,对纳入重点项目建设计划的民营企业投资项目在行政服务方面开通“绿色通道”,在用地指标上优先保障。

(十五)由市科工信部门每年定期举办科技成果交流活动,建立科研机构与企业沟通机制,促进科研成果向市场产品转化,并探索建立产权交易与流转服务中心。

(十六)出台民营企业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健全民营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畅通民营企业融资渠道。

(十七)完善考核体系,降低担保费等相关费用,充分发挥海口市担保投资、创业投资平台对民营企业融资的杠杆效应,支持民营企业做大做强。

(十八)定期举办银企合作交流座谈会,建立金融机构和民营企业沟通机制,促进金融产品和企业项目的合作。

(十九)落实省、市支持金融业和资本市场发展的有关政策,鼓励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进行产品和服务创新,支持民营企业上市融资、发行企业债券。

(二十)每年召开一次民营企业表彰大会,根据企业守法经营、纳税额度、信用等级、产业规模、吸纳就业等情况,公开、公正评选一批优秀民营企业,并给予相应表彰。

(二十一)民营企业因疏忽而违反营业期限、股东出资期限、前置许可期限,以及纳税办理时限等事项规定,情节轻微并在规定时限改正的,可依法酌情从轻或不予处罚。

(二十二)根据民营企业投资额、年纳税额,以及民营企业引进人才的学历、学位和职业技术职称等,出台相关落户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人才和实用型技术人才、管理人才。

(二十三)成立市民营经济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市领导担任,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工商联,主要负责支持民营经济发展领导小组的各项日常工作。

(二十四)在市工商联成立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服务中心,并建设民营企业服务网和民营企业征信数据库。中心的主要职责包括:发布国家、省、市的各项民营经济发展政策,为民营企业提供政策咨询,采集民营企业信用记录,做好政府与民营企业的沟通服务,接受民营企业投诉等。

(二十五)本规定与海口市其他产业扶持政策具有相同或类似优惠条款的,企业只能申请享受其中一项,不能重复享受。

(二十六)本规定的具体应用问题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解释。

(二十七)本规定有效期5年,自2012年8月1日开始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