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海府办〔2013〕138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对《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海府办(〔2012〕110号)如下修改:

第四条“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标准设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若没有定期发布,以招标控制价为基准下浮 2%~10%作为投标报价有效范围”修改为:“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相关行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附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

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试行)

  (2012年4月23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海府〔2012〕110 号发布,根据2013年7月30日《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施工招标综合评估法评标工作规程〉的通知》修正)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10 年版)、《公路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 年版)和《水利水电工程标准施工招标文件》(2009年版)等相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政府投资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施工招标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适用本规程。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项目施工招标评标参照本规程执行,本行业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综合评估法是中标人的投标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的评标方法。

综合评估法适用于技术复杂、专业性要求高,施工难度大,质量、工期和成本受不同施工方案影响较大,工程管理要求较高的招标项目,一般技术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高于40%,商务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综合评估法的评分分值构成:商务标(投标报价)60分,技术标(施工组织设计)1分,信誉标22分(包含项目管理机构、业绩、财务、诚信等)。

对项目有特殊要求的,招标人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上述构成的分值,但商务标部分的分值权重不得低于60%。    

第四条 采用综合评估法评标的工程项目,可以按相关行业的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编制招标控制价,但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第五条 依法进行施工招标的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应当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编制招标控制价。招标控制价超过批准的概算时,招标人应将其报原概算审批部门审核。

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编制招标控制价时,编制单位应当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B06-2007)、《水利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1-2007)。材料价格参考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市场信息价缺项的, 其价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市场价约定。

   招标控制价一般随招标文件同时发出。但最迟应在开标之日(不含开标之日)十日前公布招标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计价各组成部分的详细内容。

    第六条 投标人应依据招标文件、相关行业计价规范或计价定额、企业定额、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在充分考虑市场风险因素后,自主编制投标价。

   投标报价文件应按规定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投标单位公章,同时由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未签字盖章的投标报价文件无效。

    第七条 投标报价中的措施项目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包括文明施工费,安全防护措施费,环境保护费)、规费(包括社会保障费、住房公积金、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工程排污费等)、税金为不可竞争费用。上述费用均按投标报价的基数和计价规定的计费程序及费率计取。招标人约定的暂列金额和暂估价应按《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及招标文件的要求直接列入投标报价,不得作为让利竞争用。

    第八条 招标人原则上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对招标项目不少于10种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评审。材料价格的评审应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的材料价格评审标准执行,若没有定期发布,可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市场信息价或市场价格为基数上下浮动 15%作为材料价格评审标准,具体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确定。

    第九条 推行电子化招投标方式。招标人、投标人及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使用本单位的计算机、软件密码锁、电子印章、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制作软件和计价软件编制招标文件或投标文件。具体参照《海口市政府投资工程项目电子化投标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十条 招标人接受行业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对招标工程招标活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十一条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

第二章 开标程序

    第十三条 开标程序

    (一)投标人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宣布开标纪律。

    (二)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并点名确认投标人是否派人到场。

    (三)宣布开标人、唱标人、记录人、监标人等有关人员姓名。

    (四)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检查投标文件(含电子标书)的密封情况。

(五)按照投标文件递交的先后顺序及下列方式开标。

  开启全部投标人的商务标和技术标,宣布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递交情况、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接着将全部投标人的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评审并计分。

    电子标书开标时,先将开封后的电子招标文件和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开标软件导入到系统中,接着点击各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中需要唱标的信息,然后点击项目加密进入加密,最后点击开标结束。

第三章 评标程序

第十四条 评标的基本程序按照以下五个步骤进行:

(一)评标准备;

(二)初步评审;

(三)详细评审;

(四) 澄清、说明或补正;

(五)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及提交评标报告。

第四章 评标准备

第十五条 依法组建(产生)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到达评标现场签到后,推选一名评标委员会主任,负责评标活动的组织领导工作。评标委员会成员应认真研究招标文件,了解和熟悉招标目的、招标范围、主要合同条件、技术标准和要求、质量标准和工期要求等,掌握评标标准和方法及评标记录表格的使用。未在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标准和方法不得作为评标的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所需的信息和数据,包括招标文件,开标会记录,资格预审文件及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如有),招标控制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信息、定额(如作为计价依据时),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必要的其他信息和数据。

    第十七条 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工作(清标)。

清标工作一般由评标委员会独立完成。但在不影响评标委员会成员的法定权利的前提下,评标委员会可委托由招标人专门成立的清标工作小组完成清标工作。清标工作小组成员应为具备相应执业资格的专业人员,且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对评标专家的回避规定和要求,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有利益、上下级等关系,不得代行依法应当由评标委员会及其成员行使的权利。清标主要是对投标文件进行基础

    性数据分析和整理,从而发现可能存在的对招标范围理解的偏差、投标报价的算术性错误、不平衡报价等存在明显异常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整理形成清标成果。

第五章 初步评审

    第十八条 如果招标文件规定对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的,则评标委员会需将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暗标)评审提前到初步评审之前进行。施工组织设计(暗标)评审结果封存后再进行形式评审、资格评审、响应性评审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完成后再公开暗标编码与投标人名称之间的对应关系。

    第十九条【形式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形式评审,主要评审因素包括投标人名称、投标函、投标文件格式、报价唯一性等。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条【资格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资格评审(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主要评审因素包括企业资质等级、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财务状况报表、完成的类似项目业绩、企业信誉、项目经理等。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一条【响应性评审】

    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中规定的评审因素和评审标准,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响应性评审,主要评审因素包括投标内容、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投标保证金、权利义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技术标准和要求,分包计划、投标价格等。有一项不符合评标标准的,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二条【投标报价算术错误修正】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经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报价若超过本规程第四条规定的有效报价范围,其投标作废标处理。

    (一)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二)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判断投标是否为废标】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包括初步评审和详细评审)过程中,依据招标文件中废标条件判断投标人的投标是否为废标。

    第二十四条【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初步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应当就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要求投标人进行书面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对拒不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投标人,评标委员会可以否决其投标。

第六章 详细评审

    第二十五条 只有通过了初步评审,被判定为合格的投标人方可进入详细评审。

    第二十六条 评标委员原则上按照以下的程序进行详细评审:

   (一)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技术标18分)

   (二)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信誉标、分值4分)

   (三)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 (信誉标、分值18分)

   (四)投标报价评审和评分; (商务标60分)

   (五)汇总评分结果。 (总分100)

    第二十七条【施工组织设计评审和评分(18分)】

    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对技术标进行评审和评分。技术标有重大偏差的,不再参加商务标(投标报价)的评审。

    第二十八条【项目管理机构评审和评分(4分)】

    主要评审注册建造师(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及其他主要人员资格及等级。各项分值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第二十九条【其他因素评审和评分(18分)】

    (一)类似工程业绩(5分)

主要评审项目经理类似工程业绩、企业类似工程业绩;各项分值在招标文件中设定。

类似工程定义:建筑工程指建筑面积(含相连辅助建筑面积)或结构、建筑高度(不含屋顶金属构件高度)两项指标;市政工程指用途或结构、工程投资总额;公路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是指工程类型、类别、规模和工程投资总额;构筑物指高度或容积、工程投资总额。

    (二)财务状况(3分)

    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三)企业诚信(10分)

    按招标文件所规定的评分标准和方法进行评审和评分。

    第三十条【投标报价的评审】

    按照以下因素和标准对有效投标人的投标报价进行评审:

    (一)不可竞争费的评审

    投标报价中的不可竞争性费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规费、税金)按国家或省级、建设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计价,违反规定的按废标处理。

    (二)主要材料价格评审

    按招标文件中明确约定的主要材料及其评审标准进行价格评审,违反规定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其低于成本报价竞标。

    (三)措施项目费评审

“工程量”计价的措施项目费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措施项目子目价格下浮40%作为评审基准,按“项”计价的措施项目费按定额规定标准下浮 30%作为评审基准,超出以上范围报价的,作废标处理。

(四)管理费和利润评审

管理费和利润属于竞争性费用,管理费以工程所在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文件规定的管理费计取标准下浮30%为下限,利润下限等于零,超出以上范围的,作废标处理。

(五)综合单价评审

在分部分项工程子目中选不少于20项(按招标文件约定的20项,不足20项时,可全部选取)进行综合单价评审,评审标准以招标控制价中相应的子目价格上下浮动10%作为基准(其中综合单价中的人工单价不得低于相应时期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动态工资单价),超出该范围的,作废标处理。错漏项等项评审按招标文件规定进行。

上述评审中,通过投标人澄清、说明、补正不能说明理由被拒绝的投标,评标委员会应做出书面结论意见。

    第三十一条【评标基准价D的3种计算方法】

    评标价B=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暂列金额-暂估价。

   (一)先对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B进行一次平均,再对所有不高于一次平均值的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B进行二次平均,以二次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D;

   (二)由开标现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系数进行一次平均,以该平均下浮系数乘以(招标控制价-暂定金额-暂估价)的值作为评标基准价D;

   (三)由开标现场所有有效投标报价的投标人随机抽取下浮系数进行一次平均,以该平均下浮系数乘以有效投标人的评标价B 的平均值作为评标基准价D。以上3种计算方法由招标人选用,并在招标文件中明确。除此以外,法规允许的其他计算方法招标人也可选用。

    第三十二条【投标报价的评分(60 分)】

    (一)评标价B得分:按评标价B值等于评标基准价D值的得 60 分计算,高于或低于评标基准价 D 值一个百分点的按招标文件约定的方法扣分。

    (二)投标报价得分:投标报价得分=评标价 B 得分。

    第三十三条【投标人得分(100 分)】

投标人得分=投标报价得分(商务标)+施工组织设计得分(技术标)+项目管理机构得分(信誉标)+其他因素得分(信誉标)

第七章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在推荐中标候选人时应遵照以下原则】

   (一)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按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将排序在前的投标人推荐为中标候选人。

   (二)评标委员会作废标处理后,如果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且少于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候选人数量的,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将所有有效投标按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作为中标候选人向招标人推荐。如果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使得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评标委员会可以建议招标人重新招标。

   (三)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数量少于三个或者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直接确定中标人】

    按招标文件规定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评标委员会按照投标人得分由高至低的次序排列,并确定排名第一的投标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中标价】

    中标价=中标人算术错误修正后的投标价格

    第三十七条【编制及提交评标报告】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于评标结束时抄送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国家七部委12号令)第42条规定,评标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基本情况和数据表;

    (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三)开标记录;

    (四)符合要求的投标一览表;

    (五)废标情况说明;

    (六)评标标准、评标方法或者评标因素一览表;

    (七)经评审的价格一览表(包括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所形成的所有记载评标结果、结论的表格、说明、记录等文件);

    (八)经评审的投标人排序;

    (九)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或者直接确定中标人名单与 签订合同前要处理的事宜;

    (十)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事项纪要。

    第三十八条【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束】

    开标、评标工作结束, 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或者招标人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并公示3个工作日,公示期满后,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九条 【重新评审或复议】

评标活动经查实未依法进行的或评标专家评标显失公正的,必须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评审。

    经核实,评标活动有明显错误的,招标人或者投标人对评标结论有重大争议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应当要求招标人组织原评标委员会复议,也可以重新组建评标委员会复议。

评标委员会依法进行重新评审或复议,应出具书面重新评审或复议结论,并对结论负责。招标人应按评标委员会的重新评审或复议结论继续招标活动。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园林绿化工程、专业工程和劳务分包招标评标,可参照本规程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