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
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海府办〔2018〕124 号
《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已经 2018年5月22日十六届市政府第2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鼓励邮轮产业发展财政补贴实施办法
为加快海口国际邮轮产业发展,促进对外服务贸易创新,提升旅游国际化水平,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海口市人民政府对邮轮公司、拓展邮轮业务的旅行社和包租邮轮公司给予奖励。
第二条 对新设邮轮公司给予奖励。
对在海口组建或新迁入邮轮公司以及国际邮轮公司在海口设立独立法人公司,并取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邮轮国际航线运营许可,具备有5万吨(含)以上的邮轮将海口港作为邮轮母港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第三条 对拓展邮轮业务的企业给予奖励。
(一)访问港邮轮航次奖励。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将海口作为访问港的邮轮航线,出发地分别来自国内港口、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航次分别奖励15万元、35万元、65万元、95万元,载客人数在1000人次以上并参观海口景区(点)的,奖励标准提高30%。
(二)母港邮轮航次奖励。
对邮轮公司、邮轮经营人及租赁(或包租)邮轮的企业开辟海口母港邮轮航线的,经营航线不少于1年(含)以上的,目的地分别为港澳台港口、亚洲港口和洲际港口的每航次分别奖励50万元、80万元和120万元。
(三)对拓展邮轮业务的旅行社给予奖励。
旅行社组织国际邮轮游客通过海口港口入境的,在五星级酒店(或国际品牌酒店)入住一晚以上并参观收费A级景区的, 给予每人次200元的奖励。
第四条 结算依据
(一) 各类邮轮进、出港各一次视为一航次。
(二)邮轮航次由市口岸部门提供数据为准,人次由边检部门提供数据为准。
第五条 结算方式
邮轮航次奖励每半年结算一次,其他奖励每年度结算一次,邮轮企业应于结算期满后15个工作日向市邮轮奖励主管部门提供申请材料,经第三方审计,报市财政局复审核后直接拨付给邮轮企业。
第六条 采取包租整艘邮轮方式运营的航线,由包租单位全额享受财政补贴,采取其他方式运营的航线,由邮轮公司全额享受财政补贴。
第七条 市财政局将财政补贴资金纳入年度预算。
第八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问题由市旅游发展委员会合同市财政局共同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期限为2018年1月1日到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