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稳价办,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市储备冻猪肉管理,有效发挥市级储备冻猪肉应急调控作用,根据省、市工作部署要求,参照《海南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实际,制定了海口市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暂行办法》。经报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财政局  海口市商务局

  2022年12月2日




海口市市储备冻猪肉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级储备冻猪肉管理,确保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储存安全,确保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应急调控作用,参照《海南省省级冻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猪肉,是指我市用于应对重大自然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而储备的冻猪肉。

第三条  市级储备冻肉实行商业代储、财政补贴、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从事储备冻肉管理、监督、储存、加工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发改委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稳价办等单位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会商市级储备冻猪肉有关事项,会商事项主要包括:根据省下达我市的猪肉储备规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市级冻猪肉储备规模、品种;议定储备响应方案;研究特殊情况下的猪肉市场调控措施等。

第六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市级储备猪肉的行政管理,确定承储企业,联合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批示下达储备计划,组织实施储备收储和动用指令,与代管单位签订代管合同。对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申领审核和拨付,对补贴资金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储备冻猪肉财政资金管理,安排和管理市级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资金,联合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根据市政府批示下达储备计划。

第八条  市商务局负责提出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和投放建议,配合完成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相关工作,在应急动用时统筹全市需求,包括动用需求时间、数量、品种、投放地区及根据市场行情和保障供应需求的指导性市场投放价格。

第九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委托具有专业管理能力的第三方组织(以下简称代管单位)对承储企业开展市级储备冻猪肉的日常管理进行监管,确保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时核实并上报储备冻猪肉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客观反映在库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和质量状况,监督承储企业落实储备计划任务和配合做好市级储备冻猪肉的动用实施工作。

第十条  代管单位委托具备资质的质检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卫生质量安全标准组织实施市级储备冻猪肉公证检验和全程卫生质量安全监控工作,出具公证检验报告,并对检验结果负责,确保检验结果真实、准确。

第十一条  承储企业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组织实施市级储备冻猪肉加工、入储、轮换及在库管理等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指导与监督,严格执行市级储备冻猪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及时报送储备信息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在规定的储备期限内确保市级储备冻猪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市级储备冻猪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承储及代管条件

第十  市级储备冻猪肉承储企业和代管单位原则上每两年确定一次。

第十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等相关资质的肉类屠宰、加工和经营企业;

(二)在我市拥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以及符合《国家储备冻肉储存冷库资质条件》要求的全资或控股冷库;

(三)具有稳定的冻猪肉销售网络,具有与投标标的数量相适应的应急投放能力,能够承担储备冻猪肉的安全责任;

(四)自身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五)储存冷库应符合中央储备冻肉储存冷库标准,冷库储存能力在2000吨以上;

(六)近三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或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及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四条  代管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专业的市场行业分析研判、监督检查队伍,从事肉类生产、加工、经营或物资储备经营管理行业多年;

(二)企业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愿意承担储备冻猪肉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无不良信用记录。

第十五条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对承储企业实行动态管理,对因承储能力发生重大变化或承担储备任务期间存在违法违规、不诚信经营等严重问题,不再适合继续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及时进行调整。

第四章   入储管理

    第十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根据储备规模、品种结构和市场调控工作需要,向代管单位下达市级储备冻猪肉入储计划,并抄送承储企业。

第十  代管单位根据市级储备冻肉入储计划与承储企业签订冻猪肉储备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  代管单位监督指导承储企业及时组织落实市级储备冻猪肉入库任务,市级储备冻猪肉入库数量与入储计划的差异不得超过1%。及时将市级储备冻猪肉入储计划执行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未经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九条  因承储企业未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的,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调减或取消其储备计划。

二十  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超规模紧急收购市级储备冻肉的,或因政府调控等原因调减储备规模的,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库管理

    二十一  市级储备冻肉实行专仓(专垛)存储、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承储企业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肉,不得虚报市级储备冻肉数量。

   二十二 在库市级储备冻肉出现质量问题时,承储企业应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所造成的损失,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二十三  承储企业不得以市级储备冻肉对外进行质押、担保或清偿债务。承储企业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提前1个月书面告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二十四 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库管理。代管单位应督促指导承储企业加强市级储备冻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第六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  市级储备冻肉需在一个年度内至少全部轮换一次,在保质保量的前提下,按照先进先出,均衡轮换的原则进行, 轮换期间,库存数量不得低于总承储量。承储企业须编制轮换计划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管单位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管单位承储企业执行储任务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采用国产猪肉作为级储备的,原则上在入库前30日内生产;采用进口冻肉作为级储备的,必须有随货质量检验报告,其保质期必须满足政府规定的冻肉轮换一个年度周期以上(含一个年度周期)

承储企业须按要求及时进行市级储备冻肉轮换,具体轮换时间由承储企业自行决定,轮换盈亏自负。

   第二十  市级储备冻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保质、等量轮入。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轮入的,须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批准同意,否则按擅自动用市级储备冻肉处理。

第二十代管单位应对轮换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第七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且导致市场不能正常供给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商务局市财政局提出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及投放方案后,再由市发改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全或者部分区猪肉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二十九  代管单位根据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下达的市级储备冻肉出库计划,组织承储企业按时出库,并将执行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承储企业在落实动用计划后视情适时补库,须将动用和补库情况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冻猪肉动用计划。

    三十  动用市级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参照入库成本,按照保本微利原则确定。如果因为政府调控等原因需要,确定的出库投放价格低于入库成本价格产生的价差亏损补贴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并报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拨付承储企业。

第八章  质量管理

    三十一  市级储备冻肉应符合国家最新卫生质量安全标准,承储企业须对市级储备冻肉进行质量检验。

    三十二  质检单位应在收到代管单位委托检验通知后,依据国家储备冻猪肉质量公检有关规定进行公证检验。

    三十三  质检单位应向承储企业出具检验报告书,同时,将市级储备冻肉公证检验结果报告代管单位,抄送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三十四 承储企业如对公证检验结果有异议,应在7个工作日内向代管单位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反映,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九章  财政补贴

    第三十  市级储备冻肉补贴资金包括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含储备占用资金贴息、冷藏保管费、损耗、搬运费用和冻结费用等)、占用仓储补贴和管理费用。

第三十  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和占用仓储补贴实行财政定额补贴,按实际储备天数计算,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定额标准每年每吨5500元,占用仓储补贴定额标准每年每吨500元。临时储备收储补贴标准按照常年储备补贴标准执行,临时收储出库销售后,本批次临时收储任务终结。因执行政府调控等原因调减常规储备规模的,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会商相关部门,视具体情况给予承储企业适当的出库过渡期。

第三十七条  管理费用包括代管费用和质量检测费用,其中:代管费用为代管单位开展的费用,含日常检查、信息报送、人员经费等,按市级储备冻肉年财政补贴总额3%的标准计算;质量检验费按实际发生核定。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冻肉补贴资金拨付程序。市级储备冻肉补贴资金列入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年度部门预算进行保障,其中储备实际发生费用、占用仓储补贴及代管费用由承储企业、代管单位以半年为期向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提出申请,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审核后进行拨付。质量检测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据实拨付给质检单位

第十章  监督检查

    三十九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按照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市级储备冻肉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负责建立市级储备冻肉监管信息化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市级储备冻肉动态管理等信息进行管理监控。承储企业通过信息化系统及时向代管单位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报送有关信息。

    四十一  建立市级储备冻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代管单位应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海口市市级储备冻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

    四十二  代管单位每月不少于1承储企业执行市级储备冻肉计划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重大问题应报请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市财政局处理。

四十三  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代管单位的监督检查,应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四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市级储备冻猪肉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给予处理、处分。

第四十代管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对市级储备肉企业的日常管理职责,未按协议规定提供业务服务或存在转包行为的,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协议约定扣拨其代管费,取消其代管单位资格,追偿对日常管理工作造成的相应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质检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按照协议约定扣发其公证检验费补贴,解除质检合同。

  市发改委(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局)加强信用监管,对违反本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对照企业信用规定,进行相应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责解释。

    五十  本办法自2023 1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