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交通和港航管理局

海 口 市 规 划 委 员 会

关于印发《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发改物价〔2018〕120号


市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海南省定价目录》(琼价综合〔2018〕77号)和海南省物价局、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和港航管理局、海口市规划委员会制定了《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海口市交通和港航管理局           海口市规划委员会

2018年8月1日

(此件主动公开)


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辆停放者和停车设施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停车设施建设与发展,确保城镇交通疏堵保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行为。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指全市范围内依法设立的各类停车设施经营者,对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收取的费用。

第四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行“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

市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相关政策,并指导和协调全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

市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停车设施的规划管理工作,促进停车设施建设,提高停车资源配置效率。

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按权限负责停车设施的建设施工管理工作。

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推进公共交通发展,提高公共交通出行分担率。

区人民政府价格、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通运输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有关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强化和完善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 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按下列情形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定价管理。

(一)下列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1.社会资本(除市、区人民政府财政性资金、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以外的)全额投资建设的停车设施;

2.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

3.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

4.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5.其它除实行政府定价管理之外的停车设施。

(二)下列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机场、车站(火车站、汽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旅游景区(点)、公立(办)医疗机构配套的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以及政府全额投资建设的专业(公共)停车设施(含城市建设投资或交通投资公司投资建设的);

2.为交通肇事、违章等原因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车辆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设施;

3.未具备业主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

4.交通、物流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专用停车设施。

(三)下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确需收费的,由停车设施所在单位提出,并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后,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收费标准参照“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设施、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执行。

1.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内设的停车设施;

2.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

(四)其它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由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行政府定价。

第六条  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

(一)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

1.停车设施类型分为露天停车场、简易棚停车场、架空(地面)停车库、地下(室内)停车场、机械式升降停车场(含智能停车场)、占道临时停车泊位六种类型。

2.车辆车型:

(1)机动车:货车按吨数计,客车按座位计。分为小型汽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中型汽车(13座至24座或1至5吨),大型汽车(25座以上或5吨以上),摩托车。

(2)非机动车:分为电动自行车、自行车。

(二)实行政府定价的车辆停放计费方式分为临时性停放和固定性停放。

1.临时性停放:临时性停放指进入收费停车设施超过免费时间的车辆,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分为按时段计时收费和按次收费。

(1)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按时段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以时段计时收费的停车设施,实行24小时最高限价。政府定价的机场停车配套设施、车站停车楼、交通枢纽站停车楼、机械式升降停车设施(含智能停车设施)、公办医疗机构配套停车设施、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实行按时段计时计费方式。

(2)临时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按次收费的停车设施:除以时段计时收费外的政府定价的其他停车设施实行按次计费方式。临时性停放分为白天(七点至二十二点)、夜晚(二十二点至次日七点),车辆一次连续停放24小时内的按夜晚标准一次计价收费,每超过24小时停放递增一次收费。

2.固定性停放:固定性停放指停放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即包月停放),固定性停放计费单位为月。

第七条 实行政府定价管理的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和调整,综合考虑停车设施的建设与经营成本、设施等级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车辆类别、市场供求关系和社会承受能力等因素,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实施。

社会资本全额投资建设及写字楼、商业娱乐场所(包括商场、娱乐场所、宾馆酒店等)配套的停车设施收费标准由经营者依据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并根据经营成本、市场供求和竞争状况等自主制定。

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建设的专业停车设施,应当通过招标、竞争性谈判等竞争方式选择社会投资者。具体收费标准由政府出资方与社会投资者遵循市场规律和合理盈利原则,统筹考虑建设运营成本、市场需求、经营期限、用户承受能力、政府财力投入、土地综合开发利用等因素协商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