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就《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必要性

2018年根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7〕158号)市发改委、市住建局、市交通港航局、市规划委联合制定了《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海发改物价〔2018〕120号),目前已经执行了4年多。

近年来,由于各开发商相继取得地下停车位的产权证,开发商逐步提高车位租金价格,导致业主对租赁价格上涨过快存在不满。其主要原因是《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中没有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是否包含车位使用(租赁)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未列入《海南省定价目录》,开发商自主产权车位通过提高场地租金的方式,规避现行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政策,难以从源头上实施有效监管。

解决政策规定方面存在理解不到位、执行不到位的问题,2022年6月省发改委下达了《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2229号),明确了实行政府定价管理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包含管理服务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

3.《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琼发改便函20222229号)。

三、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2年21018日,我委将《实施细则》向全21个相关单位征求意见,收到14个单位的修改意见,其中7个单位提出了具体修改意见,7个单位无修改意见,7个单位逾期未反馈视为无意见。

2022年2月24至3月5日在我委网站发布公告征求社会各方面的意见公告收集了1社会意见

2022年3月8日发文征求省发改委意见省发改委1条意见

四、《实施细则》主要内容制定说明

《实施细则》20条,主要规定了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范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费用构成、部门职责、免费停放时间、法律责任等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一)主要修改或增加条款

1.第三条规定了本《实施细则》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定义。

1)相对于原《实施细则》,修订完善了第三条明确车辆停放服务收费”费用构成包含管理服务费用、车位使用(租赁)费用

修改依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相对于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三条增加第二款管理服务费用是指物业服务人按照约定,对车辆、停车设施提供管理服务所收取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用归物业服务人所有。车位使用(租赁)费是指业主或使用人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或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用于停放车辆所交纳的费用。

修改依据:根据《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第三、四款制定

2.相对于原《实施细则》,删除了第五条第(二)款第4项“交通、物流等具有自然垄断性质的专用停车设施”。

删除理由:省发改委来文明确,交通、物流等专用停车设施已不在《海南省定价目录》规定的具有自然垄断经营和公益性特征的停车设施范围内。

3.第六条规定了停车设施类型、车辆停放车型和车辆停放计费方式。

1)相对于原《实施细则》,第一款第二项车辆车型”第一点增加新能源机动车;修改为机动车:分为燃油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增加理由:明确机动车包含燃油机动车和新能源机动车。

2)相对于原《实施细则》,第二款第1项增加第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根据实际,经市政府批准,可采用按时段计时收费或按次收费”。

增加理由:上述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原则上不得收费,但根据实际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同意后,可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3.第七条规定了各种停车设施制定和调整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的具体方法。

1)原《实施细则》第四款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经业主大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后,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授权的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修订具备议价条件的.....由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共同决定同意授权的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在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之前,继续执行调整前的收费标准。

修改依据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南省第六届人大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规定,具备议价条件的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具体收费标准应当是业主代表与物业(停车)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并符合《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业主共同决定之规定

2)相对于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增加第五款占用业主共有的车位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费用属于业主共有,其管理、分配与使用按《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租赁规划的车位(含人防工程)所交纳的车位使用(租赁用属于产权人(投资人)所有。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费用扣减管理服务费用后为车位使用(租赁)费用。业主已取得车位产权的,只纳管理服务费

增加理由: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小区配套的停车设施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明确居民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的归属问题。

5.第九条明确进入收费停车设施的机动车辆停放不超过多长时间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1)相对于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九条第一款增加新能源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修订对进入收费停车设施的机动车辆,燃油机动车辆停放不超过20分钟(含20分钟),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新能源机动车辆停放不超过30分钟(含30分钟),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修改依据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费管2019883号)第三条第四款“.....,新能源汽车免费停放时间应当比非新能源汽车适当延长制定。

2)相对于原《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第九条增加第二款占道临时停车泊位的机动车辆,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增加理由:临时占道泊位停车设施,它不同于普通停车设施,主要是为了解决城市内停车难的问题,充分利用有限的道路资源,采用价格杠杆来缓解目前城区的交通拥堵问题;做到快停快走,缓解停车难的问题。参考国内一些城市的临时占道泊位停车免费停放时间,我市临时占道泊位收费,停放时间不超过15分钟(含15分钟),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不分燃油机动车辆和新能源车辆

省内外部分城市临时停车泊位免费停放时间情况

三亚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免费时长15分钟(含15分钟)

北京市:临时占道泊位停车无免费停放时间,按实际

停放时间计算,15分钟为一个计费单位

上海市:一类路段停车免费时间为15分钟(含15

分钟),二、三类路段停车免费时间为30分钟(含30分钟)超过免费停放时间按实际停放时间计算;

广州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免费时长15

钟(含15分钟);

深圳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免费时长10

钟(含10分钟);

重庆市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免费时间为15分钟

(含15分钟);

长沙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免费时间为15 分

钟(含15分钟);

昆明市路临时占道停车泊位停车免费时间为15

分钟(含15分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