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背景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总体方案》,构建知识产权领域市场主体信用分类监管、失信惩戒等机制,进一步规范专利代理行为,维护专利代理活动的正常秩序,促进专利代理行业健康发展。

二、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的范围

《办法》明确,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础信息、良好信息和不良信息。基础信息是指专利代理机构设立、运行以及设立分支机构的基本信息;良好信息是指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等授予的表彰奖励等信息;参加抢险救灾、见义勇为、社会公益、志愿服务、慈善捐赠等信息;其他与信用状况有关的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是指对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的行政处罚信息和构成负面影响的监管信息。

三、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的归集

   《办法》强调,各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信用信息的采集工作,不得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采集、归集的信用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或者社会公共利益、企业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各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篡改、虚构、删除、泄露相关信息,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四、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

《办法》指出,省知识产权局运用全省专利代理行业信用信息库相关信息,定期对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进行信用等级评价,共分为ABCD四个等级。同时,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实地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实地检查;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实地检查,同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五、专利代理行业信用评价的运用

《办法》指出,省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和日常监管活动时,应当根据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信用等级实施差异化监管。对信用等级为A级的,按常规比例和频次抽查;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每年度至少开展1次实地检查;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实地检查;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每年度至少开展2次实地检查,同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

六、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

《办法》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和从业人员对信用信息记录、信用评价有异议的,可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交异议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省知识产权局应当联合辖区相关部门予以核查,并将核查结果告知异议申请人。

支持有失信行为的专利代理机构、相关从业人员,通过社会公益服务、纠正失信行为、主动履行义务、减少失信损失等方式修复个人信用,对已经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利影响、符合修复要求的,可以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信用修复申请。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被吊销专利代理机构执业许可证专利代理师资格证的,以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可修复的,不适用信用修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