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标任务

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总体要求,推进海南省科研诚信建设制度化,健全我省科研诚信工作机制,坚持预防与惩治并举,坚持自律与监督并重,坚持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严肃查处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着力打造海南共建共享共治的科研诚信建设新格局,营造诚实守信、追求真理、崇尚创新、鼓励探索、勇攀高峰的良好氛围,建立符合科研规律的科技创新管理制度,为建设海南自由贸易区(港)奠定坚实的社会文化基础。

二、背景依据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厅字〔2018〕23号)精神和省委省政府领导对该《通知》的批示要求。

三、方案的整体结构

参照中办国办《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的结构体例,《实施方案》分七个部分,分别是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宣传、保障措施等。

四、方案主要内容

(一)完善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

要求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各市县人民政府、洋浦经济开发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建立健全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制和责任体系。明确从事科研活动的各类企业、社会组织等是科研诚信建设第一责任主体,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的科研诚信任务、职责权限作出规定。

要求各类科技服务机构、学会、协会、研究会等社会团体,加强在科技项目评审、验收、评估等全过程的科研诚信管理。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要对从事科研活动的人员进行科研诚信规范。科技计划管理部门加强对各类专家、经费审计人员等遵守科研诚信要求和职业道德,严格自律。

(二)进一步推进科研诚信制度化建设

省科技厅、社科联作为科研诚信建设的牵头单位,要会同相关单位加强科研诚信制度建设,完善教育宣传、诚信案件调查处理、信息采集、分类评价等管理制度;省委宣传部、学术期刊及行业主管部门要完善期刊管理制度。要求从事科学研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要建立健全本单位教育预防、诚信承诺制度、科研过程等内部监督约束机制,加强对科研人员发表论文等科研成果的诚信管理。

(三)加强科研活动全流程诚信管理

明确科技计划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制度,将科研诚信建设要求落实到项目指南、评审、验收和监督评估等科技计划管理全过程;各行业主管部门、项目管理专业机构全面实施科研诚信承诺制;各相关单位在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中,要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各类评价的重要指标;要合理设定评价周期,建立重大科学研究长周期考核机制。

(四)严肃查处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提出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科研诚信管理工作机构和工作机制,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的单位、个人进行处理,加强科研诚信信息跨部门跨区域共享共用,开展联合惩戒,严厉打击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

科研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等是调查处理违背科研诚信要求行为人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明确本单位科研诚信调查处理机构机制。

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公安厅、省委宣传部等部门加强对学术论文买卖、代写代投、伪造、虚构、篡改研究数据等违法违规的行为开展调查和惩处。明确对公职人员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处理机制。

省财政、金融、税务等部门在行政许可、公共采购、金融支持、纳税评价等工作中将科研诚信状况作为重要参考。

(五)加快推进科研诚信信息化建设和管理

省科技厅、省社科联、省政法委会同有关部门建立覆盖全省自然科学和哲学社会科学的科研诚信信息系统,对科研人员、相关机构、组织等的科研诚信状况进行记录。逐步推动省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与国家及其他省市科研诚信信息系统互联互通,为实现跨部门跨地区联合惩戒提供支撑。

(六)切实加强科研诚信的教育宣传

省委宣传部、省科技厅、省社科联创新手段,拓宽渠道,加强科研诚信宣传教育。要求科研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社会组织,加强对科研人员、教师、青年学生等的科研诚信教育。

(七)保障措施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科研诚信建设,切实加强领导,建立科研诚信建设目标责任制;新闻媒体要大力弘扬诚信精神,充分发挥其舆论作用,引导社会对科研诚信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