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我委起草了《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mzr@haikou. gov.cn。 

《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公开征求意见

    为了加强和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真实、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我委起草了《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反馈意见:

  1.电子邮件:mzr@haikou. gov.cn。 

    2.通信地址: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171037室(邮政编码:570200),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66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63

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市级储备粮管理落实到位。

(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提出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按照国家、省和农发行总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负责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承储企业要切实做到储备管理与企业经营分开,落实责任强化约束,规范运行防范风险,管好市级储备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对破坏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十条 级储备粮具体承储计划和品种,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共同确定并下达给承储企业。

需要调整储备粮品种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确定。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主要依托市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仓容不足情况下,可选择其他粮食仓储企业承储。选择其他粮食仓储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管理成本的原则,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原粮有效仓容2.5万吨以上或成品粮有效仓容1万吨以上。粮仓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规范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同意与市储备粮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对接。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参与承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按照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承储退出机制。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依法终止承储关系。

(一)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严重亏库,且不能自行补库的。

(三)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农发行贷款的。

(四)承储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粮食储存事故的。

(五)承储企业在承储市级储备粮期间将自有储粮设施(含土地、仓库等)进行变卖抵押的。

(六)承储企业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七)未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批准,擅自将市级储备粮委托第三方代为储备或轮换的,或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的。

(八)承储企业擅自将市级储备粮进行销售、变卖对外担保的,或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储备粮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宜继续承储市级储备粮的。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关系终止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清算,同时追回建仓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等进行分类存放。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霉变。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价差弥补方式、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产生的价差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并据实及时拨补。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镇政府及街道办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检验认定结果,按照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品质认定以《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期限作为参考。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及时推陈出新,原则上稻谷和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不超过承储计划的50%;大米轮换时间由市发改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品质和储存条件等情况确定。市级储备粮具体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轮换申请,市发改委审核批准。

市级储备粮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市发改委审核批准。

承储企业轮入的稻谷、小麦生产年限必须在12个月以内;轮入的国产大米生产日期必须在45天以内。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对轮出的市级储备粮,每货位完成轮换后,由承储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对轮出的市级储备粮数量以及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对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在粮食入库并形成固定货位后,由承储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对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数量以及合同、发票、入库单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验收,同时由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质量符合要求的粮食作为承储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级储备粮架空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承储计划的1/3。储备稻谷、小麦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稻谷13月轮出的架空期可延长至6个月);储备大米每批次静态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动态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1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规定的架空轮换数量和架空期内,照常拨付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超过规定架空期的,从超过架空期之月起至补回库存止,市财政不予拨付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用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的方式进行。稻谷、小麦采用静态轮换方式;大米的轮换方式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根据粮食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一)静态轮换,是指由政府主导,承储企业根据轮换任务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换,因市场价差产生的轮换盈亏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据实拨补,市财政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

静态轮换销售和采购的竞价交易起点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根据粮食市场价格行情确定。

(二)动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任务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自主轮换市财政给予轮换费用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承储企业在实施动态轮换前须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五章  财务和统计管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静态轮换入库成本按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的成交价定;动态轮换的初始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共同核定。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按成交价全额或核定的初始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

市级储备粮必须设立专帐核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应对架空轮出的市级储备粮货款进行监管,承储企业要将架空轮出的市级储备粮货款足额回笼农发行账户,用于归还相应贷款。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结算,由市财政局与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直接清算,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每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申请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将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预拨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次年再依据贷款成本、利率变动等情况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实行定额包干。管理费用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根据企业承储任务按季拨付。每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计划,将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预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根据承储企业保管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按月计算,按季拨付承储企业。次年初由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保管费用补贴资金进行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市级储备粮动态轮换费用补贴根据承储企业轮换任务执行情况批次拨付。市发改委根据承储企业每批次市级储备粮轮换审核验收等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轮换费用补贴,市财政局审核拨付承储企业。

第三十五条建立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当现行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因素,进行测算并合理确定调整幅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给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包干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核定损失金额,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的正常储存损耗,按国家有关核定标准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市级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应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每年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补贴费用的拨付和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应当按照信贷政策和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实施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必要时可按本办法第四十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行使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因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市发改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弥补损失;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部分或者全部解除承储合同。

承储企业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市级储备粮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市级储备粮事故和发现市级储备粮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或者延报,由受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发生市级储备粮储存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承储企业责任事故的,由市发改委责令其按照账面品种、数量及等级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关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一条市级储备粮品种包括稻谷、小麦、大米及省下达海口的其他储备粮油品种,省下达海口的其他储备粮油品种管理参照省相应储备粮油品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异地存储市级储备粮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17427日发布的《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201799号)同时废止。

    2.通信地址:海口市人民政府第二办公区171037室(邮政编码:570200),来信请在信封上注明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525日。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520

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规范市级储备粮管理,确保市级储备粮数量充足、结构合理、质量良好,有效发挥市级储备粮在政府宏观调控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海口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级储备粮是指市政府储备的用于调节全市粮食供求总量,稳定粮食市场以及应对重大自然灾害或其他突发事件等情况的粮食。

第三条 从事和参与市级储备粮经营管理、监督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市级储备粮管理应当严格制度、严格管理、严格责任。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动用市级储备粮。

第五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加强检查监督,保证市级储备粮管理落实到位。

(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市的地方粮食储备规模、品种,提出市级储备粮承储计划报市政府批准。

)市发改委负责市级储备粮的行政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

)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并保证及时、足额拨付;负责对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按照国家、省和农发行总行有关规定,及时、足额安排市级储备粮所需贷款,负责对发放的市级储备粮贷款实施信贷监管。

第六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企业(以下简称承储企业)具体负责市级储备粮的经营管理,对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负责。承储企业依照国家和省、市有关储备粮管理的行政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业务管理制度,并报市发改委备案。

承储企业要切实做到储备管理与企业经营分开,落实责任强化约束,规范运行防范风险,管好市级储备粮。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骗取、挤占、截留、挪用市级储备粮贷款或者贷款利息、管理费用等财政补贴。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市级储备粮的仓储设施,不得偷盗、哄抢或者损毁市级储备粮。对破坏级储备粮仓储设施,偷盗、哄抢或者损毁级储备粮的违法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制止、查处。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级储备粮经营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举报。市发改委等有关部门接到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举报事项的处理属于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其他部门处理。

第二章 承储管理

第十条 级储备粮具体承储计划和品种,由市发改委会同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共同确定并下达给承储企业。

需要调整储备粮品种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确定。

第十一条市级储备粮主要依托市国有粮食企业承储,仓容不足情况下,可选择其他粮食仓储企业承储。选择其他粮食仓储企业承储市级储备粮,应当遵循有利于市级储备粮的合理布局和储存安全,有利于市级储备粮集中管理和监督,有利于降低市级储备粮管理成本的原则,除了应当具备国家《粮油仓储管理办法》规定的基本条件外,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同一库区具有自有产权、符合国家粮食仓库建设标准原粮有效仓容2.5万吨以上或成品粮有效仓容1万吨以上。粮仓条件应符合国家粮油储藏技术规范要求。

(二)具有与粮食储存功能、仓型、进出粮方式、粮食品种、储粮周期等相适应的仓储设备。

(三)具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粮食质量等级和储存品质检测仪器和场所,具备检测市级储备粮储存期间仓库内温度、水分、氧气、储粮(熏蒸)气体、害虫密度等必要的条件。

(四)具有经过专业培训的粮油保管员、粮油质量检验员等管理专业技术人员;具有规范的信息化管理手段,同意与市储备粮信息化的管理系统对接。

(五)经营管理和信誉良好,无违法经营记录。

第十二条  符合第十一条规定条件的其他企业参与承储市级储备粮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按照公开竞争方式择优确定。

第十三条  建立市级储备粮承储退出机制。承储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依法终止承储关系。

(一)承储企业依法被撤销、解散、破产的。

(二)因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严重亏库,且不能自行补库的。

(三)经营管理过程中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贴、农发行贷款的。

(四)承储企业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或重大粮食储存事故的。

(五)承储企业在承储市级储备粮期间将自有储粮设施(含土地、仓库等)进行变卖抵押的。

(六)承储企业将市级储备粮轮换业务与其他业务混合经营的。

(七)未经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批准,擅自将市级储备粮委托第三方代为储备或轮换的,或擅自变更市级储备粮储存地点、串换市级储备粮品种的。

(八)承储企业擅自将市级储备粮进行销售、变卖对外担保的,或利用市级储备粮及其储备粮贷款资金从事与市级储备粮业务无关经营活动的。

(九)其他违反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不宜继续承储市级储备粮的。

第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承储关系终止后,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委托中介机构对承储企业储存的市级储备粮进行清算,同时追回建仓财政补贴。

第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实行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制度。承储企业必须保证入库的市级储备粮符合国家质量标准。质量检验由市发改委委托有资质的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负责。

第十六条 承储企业应当按照不同粮食品种、性质、生产年份、等级等进行分类存放。

第十七条  承储企业应当对市级储备粮的储存管理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保证市级储备粮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储存安全。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等方面的问题,应当及时处理;不能处理的,必须及时书面报告市发改委。

第十八条 承储企业不得虚报、瞒报市级储备粮的数量,不得在市级储备粮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不得因延误轮换或者管理不善造成市级储备粮霉变。

第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的防火、防盗、防洪、防风等安全管理制度,并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

第三章 动用管理

第二十条 市发改委应当完善市级储备粮的动用预警机制,加强对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情况的监测,适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建议。

第二十一条 动用市级储备粮,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提出动用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动用方案应当包括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品种、数量、质量、价格及价差弥补方式、使用安排、运输保障等内容,动用产生的价差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并据实及时拨补。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动用市级储备粮:

(一)全市或者部分镇粮食明显供不应求或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突发事件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

(三)市政府认为需要动用市级储备粮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市发改委根据市政府批准的市级储备粮动用方案下达动用命令,并组织实施。

紧急情况下,市政府直接决定动用市级储备粮并下达命令。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有关区、镇政府及街道办对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的实施,应当给予积极支持、配合。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市级储备粮动用命令。

第四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五条 市级储备粮的轮换,是指在储备规模不变的情况下,为保持市级储备粮品质符合国标规定,经营管理市级储备粮的承储企业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质检验认定结果,按照计划以新粮替换库存粮。品质认定以《谷物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的粮食储存品质控制指标作为依据,以储存期限作为参考。

第二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应当及时推陈出新,原则上稻谷和小麦每2年轮换100%,每年轮换数量一般不超过承储计划的50%;大米轮换时间由市发改委根据市级储备粮的品种、品质和储存条件等情况确定。市级储备粮具体轮换计划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提出轮换申请,市发改委审核批准。

市级储备粮需要提前或延迟轮换的,由承储企业向市发改委申请,市发改委审核批准。

承储企业轮入的稻谷、小麦生产年限必须在12个月以内;轮入的国产大米生产日期必须在45天以内。

第二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实行验收制度。对轮出的市级储备粮,每货位完成轮换后,由承储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对轮出的市级储备粮数量以及合同、发票、出库单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对轮入的市级储备粮,在粮食入库并形成固定货位后,由承储企业在3个工作日内报市发改委对轮入的市级储备粮数量以及合同、发票、入库单等原始资料进行审核验收,同时由粮油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质量符合要求的粮食作为承储企业获得财政补贴的依据。

第二十八条  级储备粮架空轮换,架空量不得超过承储计划的1/3。储备稻谷、小麦每批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4个月(稻谷13月轮出的架空期可延长至6个月);储备大米每批次静态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2个月、动态轮出的架空期不得超过1个月。架空期从架空之日的下月起计算,在规定的架空轮换数量和架空期内,照常拨付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超过规定架空期的,从超过架空期之月起至补回库存止,市财政不予拨付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

第二十九条 市级储备粮轮换采用静态轮换或动态轮换的方式进行。稻谷、小麦采用静态轮换方式;大米的轮换方式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根据粮食市场实际情况确定。

(一)静态轮换,是指由政府主导,承储企业根据轮换任务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轮换,因市场价差产生的轮换盈亏纳入市级粮食风险基金据实拨补,市财政不给予承储企业轮换费用补贴。

静态轮换销售和采购的竞价交易起点价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根据粮食市场价格行情确定。

(二)动态轮换,是指由承储企业根据轮换任务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公开进行自主轮换市财政给予轮换费用补贴,承储企业包干使用,自负盈亏承储企业在实施动态轮换前须报市发改委备案。

第五章  财务和统计管理

第三十条 承储企业应当在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开立基本账户,并接受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的信贷监管。

第三十一条  市级储备粮静态轮换入库成本按通过规范的粮食交易市场,或者国家和省、市规定的其他方式交易的成交价定;动态轮换的初始入库成本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共同核定。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按成交价全额或核定的初始入库成本全额安排市级储备粮贷款,实行库贷挂钩,保证储备粮资金封闭运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市级储备粮的入库成本。

市级储备粮必须设立专帐核算,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三十二条  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应对架空轮出的市级储备粮货款进行监管,承储企业要将架空轮出的市级储备粮货款足额回笼农发行账户,用于归还相应贷款。

第三十三条  市级储备粮的贷款利息实行据实结算,由市财政局与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直接清算,利率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执行。每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申请及当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将市级储备粮贷款利息补贴预拨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次年再依据贷款成本、利率变动等情况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第三十四条  市级储备粮的管理费用补贴由市财政负责安排,实行定额包干。管理费用补贴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根据企业承储任务按季拨付。每年初市财政局根据市下达的承储计划,将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补贴预拨市发改委,由市发改委根据承储企业保管的市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安全等情况,按月计算,按季拨付承储企业。次年初由市发改委与市财政局对上一年度保管费用补贴资金进行据实清算,多退少补。

市级储备粮动态轮换费用补贴根据承储企业轮换任务执行情况批次拨付。市发改委根据承储企业每批次市级储备粮轮换审核验收等情况,向市财政局申请轮换费用补贴,市财政局审核拨付承储企业。

第三十五条建立市级储备粮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适时调整机制。当现行保管费用、轮换费用补贴标准已无法适应市场需求时,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结合实际情况、参照相关因素,进行测算并合理确定调整幅度,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六条  市级储备粮入库、储存、出库质量检验费用,以承储计划为基数,由市发改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市财政局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拨付给粮油质量检验机构,包干使用。

第三十七条  市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核定损失金额,从市级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第三十八条  市级储备粮在储存期间的正常储存损耗,按国家有关核定标准纳入保管费用补贴,包干使用。因管理不善造成损失、损耗的,由承储企业自行承担。

第三十九条  承储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市级储备粮保管账、统计账、会计账、轮换台账及其报表制度,真实、完整地反映库存市级储备粮和资金占用情况,定期向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报送有关报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条 市政府相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承储企业执行本办法及有关粮食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职权:

(一)进入承储企业检查级储备粮的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

(二)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市级储备粮采购、销售、轮换计划及动用命令的执行情况。

(三)调阅市级储备粮管理的有关资料、凭证。

(四)对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市政府相关部门每年应将监督检查情况总结报告市政府,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立即报告。

第四十一条 市发改委每年定期和不定期进行监督检查,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市级储备粮数量、质量、储存安全等方面存在问题,应当责成承储企业立即予以纠正或者处理;发现承储企业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按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市财政局应加强对市级储备粮管理补贴费用的拨付和市级储备粮有关财务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三条 审计机关依照审计法规定的职权和程序,加强对有关市级储备粮的财务收支情况的审计监督。

第四十四条 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应当按照信贷政策和资金封闭管理规定,实施对市级储备粮贷款的信贷监管。必要时可按本办法第四十条(一)、(二)(三)项规定的职权行使信贷监管。承储企业对农发行海口市琼山支行依法进行的信贷监管,应当予以配合,并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

第四十五条 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作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字的,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四十六条 承储企业对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应当予以配合。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干涉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和审计机关等相关单位的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四十七条 承储企业因责任履行不到位,造成市级储备粮损失的,市发改委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弥补损失;不及时整改或者整改不到位的,应当依法部分或者全部解除承储合同。

承储企业因失职、渎职等行为发生市级储备粮事故的,根据情节严重程度,依纪依规对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发生市级储备粮事故和发现市级储备粮安全隐患、险情,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报告。报告单位对报告情况的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负责,如有瞒报、漏报或者延报,由受报单位责令改正,给予通报;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报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九条  承储企业发生市级储备粮储存事故,造成损失的,应当查明原因;属于承储企业责任事故的,由市发改委责令其按照账面品种、数量及等级在承储任务期内予以补库,或者照价赔偿,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有关监督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在市级储备粮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给予相应的纪律、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第五十一条市级储备粮品种包括稻谷、小麦、大米及省下达海口的其他储备粮油品种,省下达海口的其他储备粮油品种管理参照省相应储备粮油品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异地存储的市级储备粮管理参照《海南省省级储备粮异地储备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961日起实施,有效期两年。2017427日发布的《海口市市级储备粮管理暂行办法》(海府办〔201799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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