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 | ||||||||
序号 | 中介服务事项名称 | 涉及的审批事项名称 | 审批部门 | 中介服务设立依据 |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 收费项目 | 收费标准 | 中介服务 |
1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 〔2004〕20号)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建议书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技术评估、评审 |
2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评估 | 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建议书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评估,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建议评估 |
3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 | 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 | 政府投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评估 |
5 |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资金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技术评估、评审 |
7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7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评审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概算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初步设计和和概算评审 |
8 | 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2014年第12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申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外商投资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9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投资项目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10 | 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 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方案审批 | 省发展改革委 | 《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改进中央补助地方小型水利项目投资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8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评审,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开展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实施方案评审 |
11 | 农药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设立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延续核准)初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2 | 新增原药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初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设计的单位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3 | 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编制 | 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农药产品的初审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 2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 | 产品质量委托检测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产品质量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产品质量检测 |
14 | 节能专项报告书编制 |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海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琼府办〔2008〕5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节能专项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节能专项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5 | 无线电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编制 | 无线电台(站)设置、使用审批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委第672号令修订) | 具有电磁环境测试资质的单位 | 无线电设备检测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线电台站址电磁环境测试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16 | 融资性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 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财政厅 | 《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中国银监会、发改委、工信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委令2010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审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7 | 教育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初审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8 | 教育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审批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19 | 教育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审批 | 省教育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0 | 教育机构资产清算报告编制 | 普通高等学校设立、变更、终止初审 | 省教育厅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编制变更与终止资产清算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1 | 教育机构资产清算报告编制 | 高等职业学校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教育厅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编制变更与终止资产清算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2 | 教育机构资产清算报告编制 | 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终止审批 | 省教育厅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编制变更与终止资产清算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23 | 卫生医学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预评价报告 | 开展放射诊疗、核医学工作许可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4 | 卫生医学项目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开展放射诊疗、核医学工作许可 | 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机构 | 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控制效果评价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25 | 勘查实施方案编制 | 探矿权授予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编制勘查工作实施方案及专家评审意见书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勘查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6 | 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探矿权保留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编制勘查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勘查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7 | 地质勘查报告编制 |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一阶段:划定矿区范围) | 省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编制勘查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勘查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28 |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制 |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二阶段:采矿权登记)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具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 | 编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29 | 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编制 |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二阶段:采矿权登记)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具有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资质或者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设计资质和相关工作业绩的单位 | 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综合治理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30 | 采矿权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编制 | 采矿权授予许可(第二阶段:采矿权登记) | 省国土资源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采矿权安全生产预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1 | 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编制 | 采矿权延续许可 | 省国土资源厅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1998年第241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编制地质勘查储量报告及地质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地质勘查(储量核实)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2 | 压覆矿床的评估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压覆矿床审批 | 省国土资源厅 | 《海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海南省人大常委会第103号) | 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 | 编制压覆矿床的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压覆矿床的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3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1号) |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机构 | 编制可行性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4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编制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1号) |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机构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结构初步设计计算书技术评估、评审 |
35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1号 | 具有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机构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36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勘察报告编制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1号) | 具有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或岩土工程(岩土工程勘察)专业资质的单位 | 编制岩士工程勘察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勘察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7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试验研究报告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11号) | 具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 | 编制抗震试验研究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38 | 建设项目选址论证报告编制 | 省级以上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区域性重大基础设施项目、跨市县行政区域的基础设施项目的选址意见书核发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 编制选址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选址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39 | 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 | 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的省重点工程、省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大型工程、标志性建筑等建设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审批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关于加强重点景区、沿海重点区域规划管理的决定》(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38号) | 具有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 | 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评估、评审 |
40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财务审计报告、财务决算年度报表编制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核准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申报管理工作规程》(建城〔2009〕l58号) | 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审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 |
41 | 交通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 | 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审批、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2 | 交通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编制 | 公路建设项目初步设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技术评估、评审 |
43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编制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公路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预算)技术评估、评审 |
44 | 公路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编制 |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图设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5 | 涉路工程安全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2011年第59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安全技术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46 | 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 | 公路建设项目、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 具有公路工程试验检测资质的单位 |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7 | 公路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编制 | 公路建设项目、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48 |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咨询审查 | 港口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港口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文件技术咨询审查 |
49 |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50 | 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咨询审查 | 港口工程图设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港口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港口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咨询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施工图设计技术咨询审查 |
51 |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编制 |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2 | 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涉及石油化工码头及罐(库)区、港口危险货物装卸码头及库场、构成重大危险源的港内加油站等危险作业场所建设的) | 建设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场所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3 | 港口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 | 港口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国家重点水运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测绘资质的单位 |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4 | 建设项目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 |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5 |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交通运输厅 |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6 |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编制 | 港口危险货物作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专项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验收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57 |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咨询审查 | 航道工程初步设计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航道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审查咨询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工程初步设计技术咨询审查 |
58 | 航道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编制 | 航道工程施工图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设计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59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审核(原拦河、跨(过)河、临河建筑物的通航尺度和技术要求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航道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通航条件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0 | 航道建设项目工程质量检测 | 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法》 | 具有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测绘资质的单位 | 工程质量检测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1 | 航道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审计报告编制 | 航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 | 省交通运输厅 | 《航道建设管理规定》(交通部令2007年第3号) | 会计师事务所、咨询机构或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相关资格的审计机构 | 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竣工决算审计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62 | 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编制 | 非深水岸线审批 | 省交通运输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工程项目申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3 | 项目开发利用具体方案编制 |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核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项目开发利用具体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64 | 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项目论证报告编制 | 海南省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审核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项目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申请项目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5 | 无居民海岛使用价值评估 | 海南省海岛使用申请审核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 具有相应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 | 编制资产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无居民海岛使用价值评估技术评估、评审 |
66 | 海域使用论证报告编制 | 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关于印发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的通知》(国海发〔2006〕27号) | 具有海域使用论证资质的单位 | 编制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7 | 海域价格评估报告编制 | 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关于印发<海南省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管理办法>的通知》(琼府〔2015〕9号) | 具有海域价格评估资质的单位 | 海域价值评估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域价格评估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68 | 填海竣工验收测量 | 海南省海域使用申请审核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关于印发<填海项目竣工海域使用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海发〔2007〕16号) | 具有海洋测绘资质的技术单位 | 编制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填海竣工验收测量技术评估、评审 |
69 |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海洋工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核准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修订)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编制海洋环境影响报告书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0 |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海洋工程拆除或改作他用审批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75号)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编制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1 | 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国家和省重点建设工程需要占用、填毁珊瑚礁的审核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海南省珊瑚礁保护规定》(2009年5月27日海南省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修订)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海洋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2 | 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论证 | 国家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进出口 | 省海洋与渔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2013年12月4日国务院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第二次修订)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国外引进水生野生动物科学论证技术评估、评审 |
73 | 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 | 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省水务厅 |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9〕16号) | 具有水利行业或水利专业设计资质的机构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利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74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方案编制 | 水利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 | 省水务厅 | 《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水利部水保〔2013〕442号号 | 具有相应规划设计或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资质的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实施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5 | 水土保持方案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审批 | 省水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水土保持方案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评估、评审 |
76 | 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省水务厅 | 《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水利部第16号,2005年7月8日予以修改)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水土保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技术评估 |
77 | 水土保持监测报告编制 | 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审批 | 省水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 具有从事生产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监测工作相应能力和水平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水土保持监测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审批部门完善标准,按要求开展现场核查 |
78 | 洪水影响评价报告编制 | 洪水影响评价审批 | 省水务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 具有相应水利(水电)工程勘测设计资质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洪水影响评价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79 | 水资源论证报告编制 | 取水许可 | 省水务厅 | 《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2006年第46号) | 具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制能力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 | 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水资源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80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编制 | 占用或者征收林地审核审批 | 省林业厅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2015年第35号) | 具有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编制可行性报告或林地现状调查表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技术评估、评审(1.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上(含2公顷)的,或者涉及使用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风景名胜区等重点生态区域范围内林地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2.建设项目使用林地面积在2公顷以下(不含2公顷)的,编制建设项目使用林地现状调查表) |
81 | 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 | 在林业系统自然保护区建立机构和修筑设施审批 | 省林业厅 |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1985年6月21日国务院批准,1985年7月6日林业部发布) | 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 | 编制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拟建机构或设施对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自然生态系统和主要保护对象影响评价技术评估、评审 |
82 | 伐区调查设计 | 林木采伐许可证核发(省属国营林场) | 省林业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2000年第278号) | 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 | 编制伐区调查和设计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伐区调查设计技术评估、评审(1.国有林地上个人所有的面积小于或等于5公顷的人工种植的林木(含公益林)采伐实行伐区简易调查设计。除此以外的林木采伐实行伐区调查设计;2.伐区调查设计由具有丁级以上林业调查规划设计资质证书的单位承担。伐区简易调查设计由属地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委派或委托的两名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承担) |
83 | 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许可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998年第253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函〔2007〕1548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调查) |
84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设立、变更、注销)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2001年第13号)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环境监测服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85 |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报告编制 | 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设立、变更、注销)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环境监测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依据:琼发改收费函〔2007〕1548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环境保护设施设施竣工验收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
86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销售、使用放射源与生产、销售和使用射线装置许可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87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许可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88 | 辐射监测(调查)报告(仅辐射安全许可证延续需要提供该报告)编制 | 辐射安全许可证变更、延续、注销许可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环境放射性监测机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有关技术单位 | 辐射监测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琼发改收费函〔2013〕520号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89 |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许可 | 省生态环境保护厅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具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 | 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90 | 企业(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验资报告编制 | 企业设立、变更、注销许可 | 省工商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会计师事务所 | 验资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91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所需的产品注册检验报告编制 |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变更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50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 药品检验检测服务收费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依据:琼发改价管〔2003〕150号 | 申请人按规定委托具有医疗器械合法检验资质的机构出具 |
92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质量检测报告编制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 企业生产用水质量检测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 |
93 | 化妆品生产企业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报告编制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 车间空气细菌总数检测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 |
94 | 化妆品生产企业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报告编制 | 化妆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做好化妆品生产许可有关工作的通知》(食药监药化监〔2015〕265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 企业生产车间和检验场所工作面混合照度的检测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 |
95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报告编制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令16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 企业洁净区洁净度检测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 |
96 | 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生产用水质量检测报告编制 | 保健食品生产许可 |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2015年令16号) | 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 | 生产企业生产用水质量检测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规定由具有合法资质的机构出具 |
97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98 | 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危险化学品建设工程项目设立安全条件审查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99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安全设施设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00 |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报告编制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0号) | 具有安全评价机构资质的单位 | 编制安全评价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01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报告编制 | 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检查机构 | 编制检测检验报告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02 | 非煤矿山安全设计 | 非煤矿山建设工程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矿山安全设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03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 | 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04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 | 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专篇技术评估、评审 |
105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查 | 省安全生产监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 具有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的单位 | 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委托有关机构编制 |
106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编制 | 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人防城市人防指挥所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的审批(此审批事项暂未列入省级权力清单) | 省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第18号) |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 工程设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技术评估、评审 |
107 | 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非国家和省级重点人防城市人防指挥所前期准备工作阶段的审批(此审批事项暂未列入省级权力清单) | 省人防办 | 《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人防〔2003〕第18号) | 具有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资质的机构 |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收费 | 市场调节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人防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
108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编制 | 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审定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 省地震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 具有建设工程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的机构 | 编制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收费 | 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管理,《海南省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管理办法》(琼价费管〔2011〕150号);海南省物价局关于重新核定地震安全性评价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审批〔2014〕84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 |
109 | 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跟踪检测)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省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有防雷装置检测资质的单位 | 防雷设施检测等技术服务收费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琼价审批〔2009〕39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跟踪检测)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新建建筑物防雷装置检测(跟踪检测) |
110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编制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 | 省气象局 | 《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规定》(中国气象局令第21号) | 具有能力的防雷技术服务机构或地方性法规明确的机构 | 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收费 |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管理,琼价审批〔2009〕39号 | 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报告,改由审批部门委托有关机构进行防雷装置设计技术评价 |
111 | 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编制 | 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审批 | 省气象局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 具有气候可行性论证资质的单位 | 气候可行性论证技术服务收费 | 市场调节 | 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必须委托特定中介机构提供服务;保留审批部门现有的规划和建设项目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技术评估、评审 |
注: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27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 琼府〔2017〕9号》,凡未纳入以上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相关文件: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清理规范127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及公布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
琼府〔2017〕9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通知》(国办发〔2015〕31号)精神,以及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经六届省政府第7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将《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127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及《海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此次清理规范的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共127项。其中,47项中介服务事项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作为受理条件的相关中介服务材料;66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为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相关材料,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14项中介服务事项规范为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具体见《海南省人民政府决定清理规范的127项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附件1)。对于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材料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以任何形式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对于申请人可按要求自行编制,也可委托有关机构编制相关材料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请人选择编制方式;审批部门根据审批工作需要委托开展技术性服务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由审批部门委托开展,不得转嫁给申请人承担。
二、清理规范后继续保留的111项省级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成《海南省省级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目录》(附件2),凡未纳入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三、各有关单位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做好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落实工作,加快推进配套改革和相关制度建设,确保清单目录贯彻执行到位,不断提升政府服务能力和水平。
四、今后涉及行政审批的中介服务事项实行动态管理,调整工作由省物价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法制办等有关单位根据各自职责进行,重要事项调整报省政府审批。
海南省人民政府
2017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