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无障碍系统
索 引 号: 00817989-3/2022-55038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名  称: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单位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及《海南省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规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本委在其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拥有的以一定载体形式记录的信息。

第四条依申请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依申请公开内容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原则上应当予以公开,但依申请公开的信息范围不包括:

(一)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公开后可能妨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但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除外;

(六)需要政府部门加工、整理方能提供的信息;

(七)可能会被申请人用来获取不正当利益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六条 委收到申请后,除可以当场予以答复的外,将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如下答复:

(一)属于应当公开的,制作公开决定书;

(二)属于免予公开的,制作不予公开决定书;

(三)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本机关负责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四)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立即向社会公开,并且指引告知信息公开权利人;

(五)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机关掌握范围的,本机关将告知申请人,如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部门或单位的,本机关将告知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本机关负责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本机关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

(八)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的,经上一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同意,可适当延长期限,但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七条 依申请提供公开内容的形式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有条件的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本机关可以向申请人收取政府信息打印、复制的成本费用,具体标准由物价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条 本机关依申请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除可以按规定标准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与自身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不完整、不适时或者不相关的,有权要求有关本机关及时予以更改,无权更改的,应当转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

(一)受理方式

1.网上受理

申请人在在我委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的“依申请公开”栏目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应填写完整,申请人对所需信息的描述应尽量详尽、明确;身份及电话等信息须真实有效。填写完成后提交申请,该申请表将自动发送到我委党政办公网,由委办公室打印录入系统按程序办理。

2.现场受理

申请人可以携带申请材料到我委收发室当场递交申请,也可通过信函、传真等方式递交申请,并在材料首页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以及获取信息的途径。

原则上本机关不直接受理通过电话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二)受理机构

1.受理机构: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办公地点:海口市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5号楼4012室

3.受理时间: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30(节假日除外)

4.联系电话:68725482

5.传真号码:68724310

6.电子邮箱:lbs@haikou.gov.cn

(三)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审查

1.形式要件审查。本机关受理申请后,首先应当对申请书的形式要件进行审查。即审查提交《依申请公开申请书》的内容,主要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2.实质内容审查。本机关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密审查。本机关对政府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但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十一条 监督措施

1、群众监督:设立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2、内部监督。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定期或不定期检查政府信息公开的执行情况。对凡应该公开而没有公开,以及公开内容不规范的,限期整改。

3、将信息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列入处室年度考评工作内容。

第十二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负责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的具体工作,并公布受理、监督电话。

第十三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发布保密审查机制,明确审查程序和责任。

第十四条 加强信息公开工作的督办。信息公开工作由委办公室负责督办。

第十五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

主办单位: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版权所有: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电话:0898-68724310 邮箱:lbs@haikou.gov.cn

政府网站标识码:4601000019 琼公网安备46010502000221号 ICP备案号:琼ICP备16001907号-2

温馨提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网站,进入非政府网站
是否继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