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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89-3/2022-55040 分类: 信息公开制度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0年06月11日
名  称: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文  号: 主 题 词: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海南省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我委机关各科室、委单位工作人员

 我委机关各科室、委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其科室及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一)按照有关规定应公开的信息而没有公开的; 

(二)政府信息公开流于形式,不履行承诺; 

(三)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不及时受理群众的公开申请,不认真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的; 

(五)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其它规定,应当进行责任追究的行为。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公开政府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按以下规定区分责任: 

(一)未经我委办公室保密审查,未经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公开本单位政府信息的,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二)经委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公开的,由委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委主管领导直接授意,承办人提出异议,未能改变委主管领导意见公开的,承办人不承担责任; 

(三)经过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做出的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其他领导成员承担次要责任。 

 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委机关科室和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规定追究责任: 

(一)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二)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利益造成损害的,对有关科室或单位提出批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做出书面检查;

(三)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科室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对相关负责人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政纪处分; 

(四)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实施责任追究,应坚持以下原则:

(一) 依法追究,谁主管,谁负责;

(二)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三) 权责统一;

(四) 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

(五) 集体责任追究和个人责任追究相结合;

() 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第七条 违反政府信息公开制度责任的认定程序。

(一) 调查核实

对投诉举报本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的问题,由我委办公室进行调查。被举报人所在(单位)要积极配合调查工作。

() 处理方式

经查证问题属实且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委办公室同有关室拟定处理意见,报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实行政府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反馈制度。被追究责任的科室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要及时纠正违反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并将改正情况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我委办公室。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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