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充分了解社会各界对“海口市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意见和诉求,加强公众参与,准确识别社会稳定风险因素,制定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根据国务院《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13号)等相关文件要求,对该事项进行公示如下:

一、决策事项名称

《海口市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二、决策事项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海口市城镇燃气企业公共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企业综合采购价格实施联动。

(二)联动周期和启动条件

原则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半年联动,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一年联动,市价格主管部门可结合实际适当延长或缩减联动周期。当居民、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累计涨跌变动幅度未达到每立方米0.1元及时间没有达到启动条件时,销售价格可不作调整,涨跌额度计入下一个调整周期核增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1.非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非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非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非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非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2.居民用气计算公式为:

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居民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上期终端销售价格+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居民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居民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当居民合同内采购量不足以满足居民实际需求时,优先通过非居民合同内最低价格采购量进行弥补,其他市场化补充气源的成本纳入非居民采购价格计算。

(四)联动方式

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结合实际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与上期实际采购价格或当期测算采购价格进行联动。按实际采购价格联动时,应严格审核燃气企业购气合同和发票,根据企业实际发生的采购成本计算采购价格。按当期测算采购价格联动时,要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采购量价情况和往年同期供气结构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对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异部分,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五)联动幅度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应坚持平稳从紧原则,设置幅度限制,避免过度增加用户负担。考虑当地承受能力或参考往年调价情况,方案一:原则上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 0.3元,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 0.6元,方案二:原则上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 0.5元,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单次上调不超过每立方米1元,未调金额纳入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居民、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幅度不限。

居民、非居民气价历史积累矛盾较大的,要明确调整目标,分周期逐步调整到位。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应暂时中止联动。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实施。建立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应履行听证程序,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开展定价听证。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依据联动机制的相关规定核准公布后执行。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为本事项实施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公示期限

2024年6月12日-18日

五、公众意见反馈的主要方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以以信函、电话、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评估机关和评估单位提交口头、电子或书面意见,表达对本事项涉及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六、意见建议的反馈渠道

(一)评估机关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联系人:李丽

联系电话0898-68723528

办公地址:海口市秀英区长滨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 5 号楼价格管理科 4038

(二)评估单位

海南致胜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有限责公司

联系人:梅工

联系电话:0898-36321258

邮箱:hnzszxgs@163.com

办公地址:海口市琼山区新大洲大道西三横路文馨阁B座1006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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