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发改价管〔2023〕829 号

海口市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749号)的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及成本变化情况,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其中,电动汽车(不区分车型)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0.65元/千瓦时(不包含电费);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包括充电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上限标准为0.60元/公里(包含电费、电池租赁和充换电服务等费用)。

二、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电价(以电网公司公布的电价为准)和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三、本通知自2023年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格规【2021】1号)同时废止。期间如遇我省放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自行失效。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年 8 月 14 日

(此件主动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