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各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电动汽车用电价格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4】1668号)、《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价管2017749 号)的规定,现就我市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充换电服务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经营企业根据市场及成本变化情况,在不超过政府规定的上限标准的基础上制定具体的收费标准。其中,电动汽车(不区分车型)充电服务费上限标准为 0.65 元/千瓦时(包含电费);电动汽车换电服务费包括充电的电费和充电服务费,按车辆行驶里程收取,上限标准为 0.60 元/公里(包含电费、电池租赁和充换电服务等费用)。

、充换电设施经营企业应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内容、电价(以电网公司公布的电价为准)和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等,主动接受市场监管部门检查和社会监督。

、本通知自20239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5年。原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价格规20211 号)同时废止。期间如遇我省放开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收费标准,本通知自行失效。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 8 10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海口供电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