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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804-9/2022-18525 分类: 机构职能    机构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发改委 发文日期: 2021年02月02日
名  称: 机构职能
文  号: 主 题 词:


机构职能

  (一)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衔接平衡经济社会发展专项规划,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测与评估,提出相关调整建议。研究提出本市推进中国(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中国特色自由贸易港建设有关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等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二)负责起草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工作政策规定、规章制度和发展战略草案等。受市人民政府委托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交关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的报告。 (三)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省重大区域发展规划、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区域发展规划、实施计划,提出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政策建议,研究提出区域合作发展的重大事项及项目。拟订并推动实施本市新型城镇化发展战略、规划和重大政策措施。 (四)负责本市经济形势和发展情况分析,统筹提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主要目标,监测预警宏观经济和社会发展态势趋势,提出宏观调控政策建议。牵头统筹本市经济运行调节,提出解决经济运行中有关重大问题的方案建议。参与拟订推进经济建设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的战略规划。 (五)负责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综合性经济体制改革计划,协调推进专项经济体制改革并拟订解决经济体制改革进程中重大问题的建议措施。 (六)负责综合投资管理。拟订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规模、结构调控目标和政策。安排市本级财政性建设资金投资,统筹、指导重大建设项目和生产力布局,拟订年度政府投资项目计划草案。负责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概算的审核审批以及招标事项的核准工作,参与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监督管理和项目后评价工作。负责统筹本市重点项目推进工作,拟订年度重点项目建设计划草案。 (七)负责协调一二三产业发展重大问题,提出本市综合性产业政策建议,会同产业部门协调推进本市产业结构性调整升级,衔接平衡产业发展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参与推动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协同相关部门拟订推进创新创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的规划和政策,提出创新发展和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的政策建议。指导、协调本市产业园区建设和发展。 (八)负责协调本市社会发展与国民经济发展的政策衔接,统筹协调社会发展重大问题。组织拟订综合性重大社会发展战略、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建议,研究提出本市人口发展战略,拟订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政策建议。统筹推进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建设和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提出促进就业、调整收入分配、完善社会保障与经济协调发展的政策建议。 (九)负责统筹协调财经、投资、金融、产业、就业政策。参与财政、土地、金融体制改革以及政策的拟订。提出投资融资发展战略和政策建议,落实有关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政策措施。 (十)负责推进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贯彻新发展理念,参与编制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规划,参与生态建设、能源、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的重大问题研究。负责拟订能源管理、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发展循环经济的规划和政策措施。 (十一)负责统筹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制度、标准、规范,推进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等基础设施建设,统筹信用信息记录、整合和应用,支持信用服务产业发展,对信用服务进行监管,协调指导各区、本市各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 (十二)负责统筹协调本市营商环境建设,会同相关部门优化营商环境;组织拟订促进社会投资的政策措施,对我市营商环境建设过程中的问题提出建议措施。协调会同有关部门依法解决民营企业在生产发展中的有关问题,推进本市服务民营经济工作。 (十三)负责统筹、指导本市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协调国民经济动员和装备动员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关的重大问题,推进本市国民经济动员与国家战略物资储备有序结合。 (十四)负责本市价格管理工作。提出年度居民消费价格指数调控目标,向市政府提出有关价格调控建议,依法管理国家、省、市列名管理的商品和服务价格,监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承担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工作。负责相关价格公共服务工作。配合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做好有关商品房预售价格的备案工作。 (十五)负责粮食和物资储备工作。提出本市粮食和物资储备发展战略建议、政策规定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研究提出健全本市地方储备粮和国家战略物资储备体系的建议。负责地方储备粮、国家战略物资的行政管理。组织编制和实施本市地方储备粮和国家战略物资基础设施规划,负责本市地方储备粮和战略物资的应急保障工作,根据需要下达动用指令。承担本市粮食流通调控和军粮供应管理工作。组织开展粮食和物资储备的对外交流合作。 (十六)负责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小汽车定编工作。 (十七)指导各区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经济体制改革、价格管理工作;指导各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十八)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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