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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00817989-3/2023-00205 分类:   
发布机构: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23年05月24日
名  称: 关于海口观澜湖华侨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文  号: 海发改价费〔2023〕484号 主 题 词:


关于海口观澜湖华侨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的批复

海发改价费〔2023〕484号

海口观澜湖华侨学校:
    你校报来《关于学校收费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申请》收悉。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国家发改委第8号令)《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海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和(琼发改规〔2021〕7号)及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琼发改收费〔2021〕320号)的有关规定,对投资成本及费用进行核算,结合你校试行海发改价费〔2021〕973号文的情况,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执行。
    (一)2021年秋季之前入学的学生
    1.学费:
    (1)小学:每生每学期11000元。
    (2)初中:每生每学期12000元。
    (3)高中:每生每学期13000元。
    2.住宿费:含水电费及空调电费,不住宿不得收费。
    (1)小学:每学期每生为1300元。
    (2)中学:每学期每生为1500元。
    (二)2021年秋季之起入学的新生
    1.学费:
    (1)小学:每生每学期 12200元。
    (2)初中:每生每学期 13500元。
    (2)高中:每生每学期 14600元。
    2.住宿费:含水电费及空调电费,不住宿不得收费。
    (1)小学:每学期每生为1300元,
    (2)中学:每学期每生为1500元。
    (三)代收费:学校为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提供方便而代收代管的费用,应遵循“学生自愿,据实收取,及时结算,定期公布”的原则,不得与学费、住宿费一并统一收取。
    二、学校应通过设立公示栏、公示牌、公示墙等形式,向社会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相关内容,并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三、本批复自2023年秋季入学起执行,原海发改价费〔2021〕973号文同时废止。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5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海口市教育局,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5月2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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