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适用范围

“省内飞地”是自贸港重点园区、省级园区和市县级园区作为“转出地”或“转入地”。

“省际飞地”是鼓励我省园区“引进来”,支持协调引进先进地区和先进园区优势资源和优势产业合作共建产业园区(200亩以上)

涉及产业要以“3+1”产业体系为引领,符合《海南自由贸易港鼓励类产业目录(2020年本)》和《海南省“十四五”时期产业结构调整指导意见》规定,不含各类房地产项目。

“省内飞地”和“省际飞地”项目认定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协商确定,报海南省省级园区发展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同时抄送省财政厅、省统计局、省税务局。

跨市县合作园区项目和跨市县搬迁产业项目要求总投资1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跨市县新上产业项目要求总投资5亿元人民币或外资5000万美元以上。

二、职责分工

“省内飞地”方面,“转出地”承担项目能耗指标和招商工作,“转入地”负责征地及农转用报批、土地供应、环评、安全生产、行政审批、行业监管等属地工作,具体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

“省际飞地”方面,紧盯先进地区和先进园区,用足用活自贸港政策,以双方合作共建等多种方式建设“省际飞地”园区。

三、利益分享

市县间税收分享由“转入地”和“转出地”协商一致后联合向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省财政厅按程序通过省与市县财政年终结算办理调整事宜。

“省际飞地”园区探索以市场化方式,构建合作共赢机制。

四、投入分担

“飞地经济”项目投入由“转入地”与“转出地”双方根据园区基础设施投入、园区项目性质、优惠政策等因素协商确定。

五、支持政策

在园区年度综合考核中,对成效突出的园区或项目予以加分奖励。其中,实质性推动“飞地经济”项目落地的园区综合评价加1分,对形成标志性项目(当年落地,项目建设周期内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的园区综合评价加1分,形成1亿元以上税收的园区综合评价加1分,可累计加分。

“飞地经济”项目在符合有关规定和条件的前提下,可优先申报纳入当年度省级重点(重大)项目,优先申报当年度各类产业资金支持。

总投资10亿元人民币或外资1亿美元以上“省际飞地”项目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省重点(重大)项目土地要素保障的通知》保障用地需求。

支持博鳌乐城国际医疗旅游先行区与海口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海南生态软件园、琼海市加强联动,形成“前店后厂”格局。支持海口江东新区与琼山区加强联动,依托甲子机场探索“飞地经济”,打造成为海口江东新区通航及公务机产业新模式。

省级层面建立“飞地经济”项目库,实行动态调整。

鼓励按照市场化原则和方式开展“飞地经济”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