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
(审定稿)的修订说明
一、修订背景、依据及出台目的
(一)修订背景
根据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为了更好推进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建设,我委针对2021年1月3日《管理规定》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印发实施以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未纳入概算批复内容,导致我市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口径不一致;且由于征拆费用未纳入概算,导致项目资金无法统筹安排,难以保障项目征拆工作顺利开展,出现影响项目实施等情况,拟对《海口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行调整、修订。
(二)修订依据
1.《政府投资条例》;
2.《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3.《中央预算内直接投资项目概算管理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5]482号);
4.《基本建设项目建设成本管理规定》(财建【2016】504号);
6.《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6.《海南省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管理办法》。
(三)修订过程及出台目的
新修订的《管理规定》于9月10—17日征求各相关单位意见,并经9月18日鞠磊常务副市长专题会审议原则同意;同时根据《海口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管理办法》,完成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和法律审查意见书;按程序报请常务会审议,并再次征求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及市审计局意见,均反馈无意见;经10月26日十六届172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原则同意。
新修订的《管理规定》出台后将更加规范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利于全面统计我市固定资产投资,便于统筹项目资金安排,保障项目顺利实施。
二、主要修订内容
《管理规定》(修订稿)共分七章四十八条,主要是以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纳入概算审批内容为主线,从而进行部分条款的调整。与原《管理规定》对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结合当前概算中不包含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情况,在第十六条增加了投资概算应当包括的内容。投资概算应当包括工程费、设备及工具器具购置费、工程建设其他费、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预备费等与项目建设所需的相关费用。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为准;
(二)进一步明确概算调整范围和程序,在第三十二条中明确概算中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外的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时,可进行概算调整;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与市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实际批复费用不一致的,无需进行概算调整;
(三)根据概算投资中实际包含内容,明确项目业主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情况及相关规定拨付费用,其中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的拨付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除此之外的其他费用按第四十条程序办理。此外,为理顺项目资金拨付途径,明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除了可以拨付至辖区政府,也可拨付至园区或项目业主;
(四)突出“简政放权、减少审批环节”的原则,为提高零星房屋改造等小额、工艺简单项目审批效率,在第十九条第(三)款党政机关和公益一类、二类事业单位办公业务用房维修改造,由市直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的基础上,增加“或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内容。
三、提请重点关注或讨论的事项
本次修订主要围绕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纳入概算范围这一主线,对投资概算包含内容、概算调整范围和程序,以及概算投资拨付程序等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和完善。
新修订的《管理规定》明确了投资概算包含的内容,明确概算中除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外的投资不能满足工程建设实际需要时,可进行概算调整;强调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以市政府批复或行业主管部门批复为准,以暂估价列入概算中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费,如与批复金额不一致,则无需调整概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