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的背景、必要性及目的

根据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海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7〕158号),本市2018年8月1日制定了《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海发改物价〔2018〕120号)。

为加快推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服务费优惠政策,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琼发改费管〔2019〕883号)。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对比2018年10月12日《关于印发〈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结合我市的实际,我委制定了本通知。

二、制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2.《海南省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3.《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

4.《海口市车辆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三、制定的内容及制定相关条款的理由

本《通知》共分四条,有7个收费附件。

(一)第一条明确新能源汽车的定义。新能源汽车指按照公安部门相关规定,悬挂新能源汽车绿色号牌的汽车。

(二)第二条明确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收费的公立(办)的学校、体育场馆、博物馆、图书馆、青少年活动场所、养老机构等公共区域的配套停车设施对新能源汽车实行免费停放政策。

制定理由: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制定。

(三)第三条规定了进入收费停车设施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不超过多长时间免收车辆停放服务费。

制定理由: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制定。

(四)第四条规定了本通知实施的时间及有效期。

制定理由:根据《海南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与备案规定》制定。

(五)附件1规定了实行政府定价的车站、码头、交通枢纽站等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相比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的收费标准,固定性停放每月平均降低20元,临时性停放每次降低1元。

制定理由: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制定。

(六)附件2规定了市区地段占用公共资源的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相比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的收费标准,固定性停放每月平均降低20元,临时性停放每次降低1元。

制定理由: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制定。

(七)附件3规定了居民住宅小区的配套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服务费收费标准,相比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的收费标准,考虑到居民住宅小区的车辆停放服务费标准我市从1999年至今没有调整,同时小区绝大部分是小型车,因此,只对小型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做小幅度的调整:固定性停放每月平均降低10元。临时性停放每次降低1元。

制定理由: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制定。

(八)附件4规定了政府投资兴建的公共停车场、市政工程附属停车设施等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相比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的收费标准,固定性停放每月平均降低20元,小型车(12座以下或1吨以下临时性停放每次降低1元。

制定理由: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制定。

(九)附件5规定了旅游景区(点)配套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相比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的收费标准,临时性停放每次降低1元。

制定理由: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制定。

(十)附件6和附件7规定了公立医疗机构停车设施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收费标准,固定性停放每月平均降低10元,临时性停放起步价(停放5小时内)降低1元,24小时内连续停放平均降低2元。

制定理由:根据《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车辆停放服务收费优惠政策的指导意见》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