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面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庆祝海南建省办经济特区30周年大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支持海南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指导意见》(中发〔2018〕12号,以下简称中央12号文件)及相关配套实施方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制定了我省首个《海南省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目录》),经海南省人民政府同意,已于日前印发。

一、制定背景

习近平总书记十分关心海南的生态文明建设,2013年在海南考察时就指出“青山绿水、碧海蓝天是建设国际旅游岛的最大本钱,必须倍加珍爱、精心呵护”,在“4·13”重要讲话中又要求“海南要牢固树立和全面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在生态文明体制改革上先行一步,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作出表率”。中央12号文件要求:坚持“绿色、循环、低碳”理念,建立产业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生态文明试验区(海南)实施方案>的通知》(厅字〔2019〕29号)也要求,支持海南制定实施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和落后产能淘汰政策,开展“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全面禁止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发展。2019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联合召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工作部署视频会议,明确要求海南省产业准入负面清单纳入全国清单,并命名为“产业准入禁止限制目录”,与清单直接衔接。

二、编制过程

2018年8月,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部门启动了《目录》编制工作,并于8月至9月在海口、三亚、儋州、东方、澄迈及洋浦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实地查看了50多个企业、园区、村镇,召开了10场座谈会。2018年11月完成《目录》初稿,并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月先后征求了19个市县政府及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等35个部门意见。2019年4月,在两次征求意见基础上,形成《目录(送审稿)》,并上报省政府。根据省政府意见,赴京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汇报了《目录》编制情况,听取有关负责人对《目录》的意见。2019年5月,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意见,对《目录》进行了修改完善,并赴文昌、儋州、洋浦进行补充调研,先后召开了农业、工业两场专题座谈会,征求各相关方对《目录》的意见。2019年7月,第三次征求各市县政府和省有关单位意见,根据意见修改完善后,2019年7月底,省发展改革委组织召开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联席会议小组会议,集体研究并初步审议通过《目录》。2019年7月29日至8月2日,在互联网上公开征求社会各界对《目录》的意见。2019年9月初,经报省政府同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了《目录》。

三、编制体例

《目录》是落实“海南生态环境只能变好,不能变差的要求”及倒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的要求,在《国家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年版)》上做加法,在高能耗、高污染、高排放产业和低端制造业方面提出比国家更严格的要求。对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2013年修正)》及最新的征求意见稿,对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限制类、淘汰类已列的条目,不再《目录》中在列出。

《目录》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编制。《目录》中的管理措施分为禁止类和限制类两类。其中,禁止类是指不允许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范围为全省;禁止类包括农林牧渔业,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房地产业等6大门类,具体细分为18个大类、19条管理措施。限制类主要包括区域限制、规模限制和产业环节、工艺及产品限制,包括两大门类、5个大类、5条管理措施。

四、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拟新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拟新设立或新迁入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个体工商户须执行《目录》。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需采取或享受专项政策的地区或行业按照相关政策执行。外商投资执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负面清单)(2019年版)》。考虑到在《目录》制订过程中,一些《目录》类的项目已进入审批环节,《目录》中提出,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在途项目(有关审批部门已受理审批或办理完成审批的属于《目录》禁止和限制范围内的项目)不适用于《目录》。国家批准的军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改造升级项目不适用于《目录》。

五、管理使用

为做好《目录》管理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依托省优化营商环境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负责《目录》的解释、执行、修订、疑难问题会商、执行情况督查等工作。服务企业发展专项小组组长单位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发挥统筹协调作用,组织推进各项重点工作和重点任务落实,做好年度总结、信息交流。专项小组各行业成员单位负责《目录》相关条目的解释、修订等工作,认真落实专项小组会议有关议定事项,指导各市县严格执行《目录》;结合部门职能,强化标准约束,制定完善实施细则和相关配套措施,加强与专项小组其他成员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

针对国家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特定地理区域、空间的管理措施,以及针对非投资经营活动的管理措施、准入后管理措施、备案类管理措施(含注册、登记)、职业资格类管理措施、只针对境外市场主体的管理措施等不列入《目录》,从其相关规定。

《目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每年修订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