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文民代表:

  您《关于简化<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审批的建议》(第 206 号)收悉。感谢您对我市固定资产投资备案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关于简化备案程序。为了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行为,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2016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673 号),2017 年国家发改委出台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 2 号),条例及办法中简化了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管理的流程及要件,明确企业应当在开工建设前通过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将下列信息告知备案机关:包括企业基本情况;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项目总投资额及项目符合产业政策的声明。企业应当对备案项目信息的真实性负责。项目备案机关收到规定的全部信息即为备案。

  二、关于备案范围,根据《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12 号)、《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国发〔2016〕72 号)等规定及海南省发改委《关于转发<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 年修订)>的通知》(琼发改外资〔2015〕846号)的要求,外商投资项目需分别由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办理核准或备案手续,具体情况分列如下:

  (一)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总投资(含增资)1至 10 亿美元以下(不含 10 亿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1 亿美元以下(不含 1 亿美元)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发改委核准。

  (二)总投资(含增资)1 亿美元以下(不含 1 亿美元)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我委核准,按规定进驻市政务中心,并按照相关核准程序进行办理,事项名称为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核准申报材料及流程,详见附件限额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事项信息表)。

  (三)核准项目之外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规定进行备案。我市经过强区扩权改革后,该类项目备案权限应根据属地管理原则下放到各区,由各区发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四)有中方控股(含相对控股)要求的鼓励类和所有限制类项目之外的属于《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 年本)》第一至十项所列的外商投资项目,按照《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第一至十项的规定核准。

  专此回复。

  

 

 

 

 

 

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7 年 6 月 6 日
(此件主动公开;联系人:吴国梅,电话:68724321)
抄送: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府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