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九条:从事粮食收购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粮食收购者),应当具备与其收购粮食品种、数量相适应的能力。 从事粮食收购的企业(以下简称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向收购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粮食和储备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以及仓储设施等信息,备案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变更备案。 2、《海南省粮食收购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第二章第五条:未备案登记的粮食收购企业应当在收购粮食前或收购活动开始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粮食收购备案;企业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仓储设施等信息发生变更后,应在发生变更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备案信息变更。 |